【建纬观点】关于中小企业风险信贷补偿基金的探索与分析

夏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专业律师,拥有多年大型国企、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经验。主要执业领域包括:房地产、资本金融、公司治理、政府事务法律服务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

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政府组织、多渠道(一般由银行、保险、担保机构等组成)筹资设立的为企业增信、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根据现行风险补偿的相关法规政策及一般实践,风险补偿基金通常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提交的保证金组成。补贴的对象往往分为两类:一类由基金对金融机构进行补偿,就其为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进行补偿;另一类直接对企业进行补偿,在企业发生贷款损失后,通过政策规定的申请、审批手续后,向其发放风险补偿。

本文中,笔者将结合为江苏省某市开发区政府提供企业风险信贷补偿基金法律服务的有关实务,进一步探索目前国内中小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法规政策及法律实践。

一、相关法规、政策

笔者以江苏省某市开发区为适用对象,对企业风险信贷补偿基金方面的法规、政策进行了检索。经检索,现行适用的相关法规政策主要可分为国务院级、省级、和市级三个级别。其中,开发区所在的某市并未出台相关的规章或者风险补偿基金类政策。因此,笔者特收集了其他省份的市级规章,供比较参考。

1.国务院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号)

(1)第二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2)第三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评析:国发[2009]36号文以提倡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鼓励政府带动社会资本对中小企业发展,系原则性意见。

2.省级:(仅以江苏省为例)

1)《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6号)

(1)第十八条:激发中小企业活力。按“就高”原则落实国家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及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鼓励金融领域创新,支持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引导金融资源支持中小企业。

2)《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 》(苏发〔2014〕17号)

(1)第五条:破解瓶颈难题,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十四)引导信贷投放向小微企业倾斜。建立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积极争取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指标,重点向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较大的中小金融机构倾斜。鼓励银行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将小微企业信贷绩效纳入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规则。推动银行机构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思维、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小微企业网络金融服务模式。

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财金〔2014〕23号)

(1)第二条: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覆盖面。围绕我省科技金融工作的开展和创新驱动战略实施,进一步加大省与市县财政共建风险补偿资金池力度,总结完善已建风险补偿资金池运作模式,逐步实现市县全覆盖。积极推进“银行+政府+担保(保险)”业务运作模式,变消耗性使用为可持续滚动使用,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评析:苏发〔2014〕16号文、苏发〔2014〕17号文、苏财金〔2014〕23号文在国发[2009]36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化,鼓励金融领域创新,支持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引导金融资源支持中小企业,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该三则政府发文亦为原则性意见。

4)《江苏省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苏财规〔2014〕28号)

(1)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2)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委托省产权交易所以资金专户形式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分银行专账核算,专项弥补小微企业、涉农、科技类贷款损失,结余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

评析:苏财规〔2014〕28号文规定了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实施办法,其适用对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而非政府或其投资公司,系具体的适用规则。

3.某市级:

经笔者检索,未查询到某市政府颁布的有关规章、政策。

根据为某市开发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例,笔者以科技型中小型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为检索关键词,查得其他省份的9个地方政府颁布了与之有关的规章、政策(小微企业、农业企业不在本次检索范围内),归纳如下:

二、总结分析

从现行的国务院、省级法规、规章来看,均以鼓励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对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为原则,而具体的实操规定,则由各地方政府规章、政策规定。笔者就前述列举的国务院、省级及9个市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以下简称:“上述规定”)与各位作进一步分享:

1、补偿主体和补贴来源

1)补偿主体: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风险补偿基金大多由市级政府或其下设的职能部门牵头,与银行、保险及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通过合作的方式设立,当然也存在直接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的情况。

2)补贴来源:一部分由当地财政根据该年度的财政预算进行拨付,另外一部分则由其他金融机构以自有资金出资。但是,也存在直接从该市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进行安排的情况。

2、补偿受众及补贴标准

1)补偿受众:即可获得补贴的对象,一般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向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机构。这类受众往往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组成,通常由政府或者风险补偿基金对其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直接进行补偿。

第二类为中小型企业。即企业获得补偿后,再向银行偿还贷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和地区鼓励的均为具有高成长性的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及国家政策限制类型则应排除于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受众范围。

笔者需特别提示的是,这里所指的中小型企业,应当是将资金投入到某市所在地的中小型企业,包括不在某市注册但仍然将资金投入某市的中小型企业,不包括在某市注册却未将资本投入该市的企业。概括来讲,风险补偿基金的受众,其投资或业务均应在给予其补偿的当地开展,应当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带来贡献。

鉴于某市未设立专门的针对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风险补偿基金法规及政策,笔者参阅了苏财规〔2014〕28号文,第七条规定:“本细则所称科技贷款的对象为江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

经笔者进一步查询,根据《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2)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吸纳就业、节能降耗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企业优先推荐。

(3)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在管理、生产、营销等方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效果明显。

(4)企业设有专门的创新平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年技术开发经费占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已获得省、市级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优先推荐。

(5)企业上两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或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企业营业收入的50%以上。‍‍

因此,在某市政府设立基金的同时,建议就补偿受众的范围和准入标准,可参照《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进行规定。此外,也可对其注册资本、信用评级等进行评估,在备案后方可列入拟补偿的受众范围。

2)补贴标准:风险补偿基金的补贴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的规章、政策进行规定。一般情况下会设定为:风险补偿基金承担企业贷款损失的一定百分比,或者就为单个企业所承担损失金额设定上限。

这样既能保证由政府带动金融领域创新、支持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创业难、发展难的问题,又能防止中小型企业借由有政府信用及资金做背书,故意逃避银行借贷还款义务的情况发生。

3、运作模式

如前文所述,根据补偿主体及补贴受众的不同,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模式通常也分为两种:

一种由政府直接通过财政出资设立,随后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直接进行中小型企业贷款损失的补偿。

另一种,则由政府或其下设的职能部门牵头,与银行、保险及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通过合作的方式设立。以前文列举的盘锦市为例,根据盘政办发〔2016〕132号文我们可以看出,盘锦市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模式有以下5种方式:

‍‍‍‍‍‍1)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模式

2)风险补偿基金+担保+银行模式

3)风险补偿基金+保险+银行模式

4)风险补偿基金+国有小额贷款公司模式

5)风险补偿基金补充新型金融机构资本金‍‍‍‍‍‍

由此可见,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模式是比较多元化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其自身的政策特点及资金安排进行排列组合,选择最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模式进行设立。

综上,中小型企业风险补偿基金有利于打通企业融资渠道、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引导产业发展。政府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一揽子”服务协议,发挥风险补偿基金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切实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担保风险,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风险补偿基金能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补偿基金的一定倍数进行信贷投放,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能够更好地发挥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吸引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政府重点扶持产业、项目和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不动产金融部

不动产金融部逐步成为建纬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不动产金融法律服务。

近年来,建纬不动产金融部的律师正积极参与多个地方政府的产业基金、引导基金项目,其中包括:

➢ 代表新加坡某知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其与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设立的南京增长基金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国内著名证券公司,就发起设立的全国首支100亿级供给侧改革基金(昆明保障房以购代建百亿基金)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江苏省某市经济开发区,就为其设立多个房地产类的产业基金提供法律服务。

不动产金融部涉及的其他业务领域还包括:银行(跨境担保、银团、中间业务)、债券类融资、涉外投融资(中国企业境外投融资、外国企业在华投资)、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上市融资、信托、资管计划、私募、融资租赁等。

精彩回顾

【建纬观点】高尔夫房地产及相关行业调研系列短文之第二篇 高尔夫产业用地违规现象及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一)
【建纬观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中托管银行的责任扩大浅析 ——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视角
【建纬观点】“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及信用风险简析(二)
【建纬观点】物业费资产证券化法律实操解析之五——法律意见书

【建纬观点】物业费资产证券化法律实操解析之四——交易结构及主要交易文件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