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译注集注-小过
小过(卦六十二)震上艮下
【原文】《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今注】小过:卦名。“过”有经过,超过之意。引申为过渡、过失、罪过。小过,指小的过失。即差错。○可小事,不可大事:古人以出征、祭祀为“大事”,普通事为“小事”。
【今译】小过:亨通,宜于守正(吉利的占问),可以做小事,不可以做大事。飞鸟过后遗音犹在,不宜上而宜于下(对小事有利对大事不利),大吉。
(《小过卦》象征略为过分:小过之时,可致亨通,但应以正为本,故而利于坚
守中正之道;可以去干一些小事,但不可去涉足一些大事;飞鸟留下悲鸣之时,不应该向上强飞,而应该向下栖息,如此,大为吉祥。)
【周易正义】
62艮下震上。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注]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上愈无所適,下则得安。愈上则愈穷,莫若飞鸟也。
[疏]“小过亨”至“大吉”。○正义曰:“小过,亨”者,“小过”,卦名也。王於《大过》卦下注云:“音相过之过”。恐人作罪过之义,故以音之。然则“小过”之义,亦与彼同也。过之小事,谓之小过,即“行过乎恭,丧过乎哀”之谓是也。褚氏云:“谓小人之行,小有过差,君子为过厚之行以矫之也,如晏子狐裘之比也。”此因小人有过差,故君子为过厚之行,非即以过差释卦名。《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言因过得亨,明非罪过,故王於大过音之,明虽义兼罪过得名,上在君子为过行也。而周氏等不悟此理,兼以罪过释卦名,失之远矣。过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过,亨”也。“利贞”者,矫世励俗,利在归正,故曰“利贞”也。“可小事,不可大事”者,时也。小有过差,惟可矫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故曰“可小事,不可大事”也。“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借喻以明过厚之行,有吉有凶。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过上则愈无所適,过下则不失其安,以譬君子处过差之时,为过厚之行,顺而立之则吉,逆而忤鳞则凶,故曰:“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顺则执卑守下,逆则犯君陵上,故以臣之逆顺,类鸟之上下也。○注“飞鸟”至“求处”。○正义曰:“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者,遗,失也。鸟之失声,必是穷迫,未得安处。《论语》曰:“鸟之将死,其鸣也哀。”故知遗音即哀声也。
【集解】小过:亨,利贞。○虞翻曰:晋上之三。当从四阴二阳,临观之例。临阳未至三,而观四已消也;又有飞鸟之象,故知从晋来。杵臼之利,盖取诸此。柔得中而应乾刚,故“亨”。五失正,故利贞。“过以利贞,与时行也。”
可小事,○虞翻曰:小谓五。晋坤为事。柔得中。故“可小事”也。
不可大事。○虞翻曰:大事,四。刚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也。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虞翻曰:离为飞鸟,震为音,艮为止。晋上之三,离去震在,鸟飞而音止。故“飞鸟遗之音”。上阴乘阳,故“不宜上”。下阴顺阳,故“宜下,大吉”。俗说或以卦象二阳在内,四阴在外,有似飞鸟之象,妄矣。
【朱熹注】艮下,震上。
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小,谓阴也。为卦四阴在外,二阳在内,阴多于阳,小者过也。既过于阳,可以亨矣。然必利于守贞,则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刚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体内实外虚,如鸟之飞,其声下而不上,故能致飞鸟遗音之应,则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类也。
【原文】《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过以利贞,与时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今注】此释《小过》卦卦名及卦辞之义。小者过而亨:阳大阴小,《小过》阴多阳少,故阴小过多。又《小过》上下皆阴爻,有阴经过阳之义。即《序卦》所谓“有其诚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过”。《杂卦》所谓:“小过,过也。”因小过有经过之义,故为“亨”。○柔得中:《小过》二五阴爻居中位。○刚失位而不中:《小过》九四以阳居而失位,又不居中位。《彖》用“柔得中”释“小事吉”,以“刚失位而不中”释“不可大事”,其解阴为小、阳为大之义已至确。○有飞鸟之象:《小过》中阳刚,外阴柔,有飞鸟舒羽之象。许鲤跃曰:“凡物之走者,皆下动而上止,惟鸟之飞者,则下止而上动。故震动象鸟翼之搏风,艮止象鸟足之企踵。”可备为一说。○不宜上,宜下:适合于下,不宜于往上。上逆而下顺:先儒多解,(1)《小过》上二阴乘二阳爻故逆,下二阴爻承二阳爻,故顺。(2)上六五乘九四为逆,下六二承九二为顺。(3)四五失位故上逆,二三得位,故下顺。当以第一说为胜。
【今译】《彖传》说:小过,阴小盛过而能“亨通”,过而“宜于守正”,是因符合于时而行动。六二、六五阴柔居中,所以“小事吉利”。九三、九四阳刚失位而不居于中,所以“不可做大事”。《小过》有“飞鸟”之象。“飞鸟过后遗音犹在,不宜上而宜下,大吉”。因为往上逆而向下顺呵!
【周易正义】《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
[注]小者谓凡诸小事也,过於小事而通者也。
[疏]正义曰:此释小过之名也。并明小过有亨德之义,过行小事谓之小过,顺时矫俗,虽过而通,故曰“小者过而亨”也。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
[注]过而得以利贞,应时宜也。施过於恭俭,利贞者也。
[疏]正义曰:此释利贞之德,由为过行而得利贞。然矫枉过正,应时所宜,不可常也,故曰“与时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注]成大事者,必在刚也。柔而浸大,剥之道也。
[疏]正义曰:此就六二、六五以柔居中,九四失位不中,九三得位不中,释“可小事,不可大事”之义。柔顺之人,惟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时,故曰“小事吉”也。刚健之人,乃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时,故曰“不可大事”也。
有“飞鸟”之象焉。
[注]不宜上,宜下,即飞鸟之象。
[疏]正义曰:释不取馀物为况,惟取“飞鸟”者,以不宜上,宜下,有飞鸟之象故也。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注]上则乘刚,逆也;下则承阳,顺也。施过於不顺,凶莫大焉;施过於顺,过更变而为吉也。
[疏]正义曰: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刚,六二承九三之阳,释所以“不宜上,宜下,大吉”之义也。上则乘刚而逆,下则承阳而顺,故曰“不宜上,宜下,大吉”,以上逆而下顺也。
【子夏注】刚失正,柔以为主,小人当位,过而得通也。小人者,其心小其见狭,其务近君子,过以合时,利不失正乃行,故小事可也。鸟也者,阳升之物也。刚虽上而失位,不中不得行正也,是以有飞鸟之象也。君子忧其失,哀其止,发乎志,形乎声,犯上以匡之逆于其道不行,动无所往,遇于害焉。上顺而止之,以俟其通,故得其大吉焉。是故不可以大事也。
【集解】《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过以利贞,与时行也。○荀爽曰:阴称小。谓四应初,过二而去。三应上,过五而去。五处中,见过不见应。故曰“小者过而亨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虞翻曰:谓五也。阴称小,故“小事吉也”。
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虞翻曰:谓四也。阳称大,故“不可大事也”。
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宋衷曰:二阳在内,上下各阴,有似飞鸟舒翮之象,故曰“飞鸟”。震为声音,飞而且鸣,鸟去而音止,故曰“遗之音”也。
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王肃曰:四、五失位,故曰“上逆”。二、三得正,故曰“下顺”也。
【朱熹注】《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以卦体释卦名义与其辞。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以二五言。
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以三四言。
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以卦体言。
【原文】《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今注】此释《小过》卦卦爻之象。山上有雷:《小过》下艮上震,艮为山在下,震为雷在上,故“山上有雷”,山上有雷,是雷过于山,故为《小过》卦象。恭:恭敬。
【今译】《象传》说:山上有雷,《小过》之象。君子效此当行动过于恭敬,居丧过于悲哀,费用过于节俭。
(《小过卦》的卦象是,艮山下震雷上,为山上响雷之表象,雷声超过了寻常的雷鸣,以此比喻“小有过越”,君子应效法“小过”之象,在一些寻常小事上能略有过分,如行止时过分恭敬,遇到丧事时过分悲哀,日常用度过分节俭,为的是矫枉过正。)
【周易正义】《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疏]正义曰:雷之所出,不出於地。今出山上,过其本所,故曰“小过”。小人过差,失在慢易奢侈,故君子矫之,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平俭也。
【子夏注】山上有雷,其虚声而巳,无益下也。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救,于治有其声也。小事过而不伤其正者,莫过是也。故君子行之。
【集解】《象》曰:山上有雷,小过。○侯果曰:山大而雷小,山上有雷,小过于大,故曰“小过”。
君子以行过乎恭,○虞翻曰:君子,谓三也。上贵三贱,晋上之三,震为行,故“行过乎恭”。谓三致恭以存其位,与谦三同义。
丧过乎哀,○虞翻曰:晋坤为丧,离为目,艮为鼻,坎为涕洟。震为出,涕洟出鼻目:体大过,遭死丧,过乎哀也。
用过乎俭。○虞翻曰:坤为财用,为吝啬。艮为止,兑为小。小用密止,云不雨。故“用过乎俭”也。
【朱熹注】《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山上有雷,其声小过。三者之过,皆小者之过。可过于小,而不可过于大,可以小过,而不可甚过。《彖》所谓可小事而宜下者也。
【原文】初六,飞鸟以凶。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今注】以,与、带来。不可如何:初六失位,在艮之下。当止,而今飞之,当有凶,故自取凶无可奈何。
【今译】初六:飞鸟经过带来了凶。
(飞鸟向上强飞将会出现凶险。)
《象传》说:“飞鸟带来凶兆”,无可奈何。
(“飞鸟向上强飞将会出现凶险”,是咎由自取,无可奈何。)
【周易正义】初六:飞鸟以凶。
[注]小过,上逆下顺,而应在上卦,进而之逆,无所错足,飞鸟之凶也。
[疏]正义曰:小过之义,上逆下顺,而初应在上卦,进而之逆,同於飞鸟,无所错足,故曰“飞鸟以凶”也。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疏]正义曰:“不可如何也”者,进而之逆,孰知不可自取凶咎,欲如何乎?
【子夏注】小过不冝上也,其在防之初乎。上应其动,无所止者也。不可往而往,凶灾之及,自致之也,将如之何哉。
【集解】初六:飞鸟以凶。○虞翻曰:应四。离为飞鸟。上之三,则四折入,大过死,故“飞鸟以凶”。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虞翻曰:四死大过,故“不可如何也”。
【朱熹注】初六,飞鸟以凶。○初六阴柔,上应九四,又居过时,上而不下者也。「飞鸟遗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致羽虫之孽。」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原文】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今注】祖,祖父,妣bi,祖母。亦有说妣为母之通称者。不及,没达到。臣,臣仆。○臣不可过:是释“遇其臣”,是说不可越过臣。
【今译】六二;越过祖父不见,而与祖母相见,不到君王那里,而与臣仆相遇,无害。
(超过祖父,遇到祖母;但不能擅自越过君位,君臣遇合,一定没有祸患。)
《象传》说:“没有到国君那里”,六二不可越过臣。
(“不能擅自越过君位”,因为作为臣子是不能超越至尊的。)
【周易正义】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注]过而得之谓之遇,在小过而当位,过而得之之谓也。祖,始也,谓初也。妣者,居内履中而正者也。过初而履二位,故曰“过其祖”而“遇其妣”,过而不至於僣,尽於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疏]正义曰:过而得之谓之遇,六二在小过而当位,是过而得之也。祖,始也,谓初也。妣者,母之称。六二居内,履中而正,固谓之妣。巳过於初,故曰“过其祖”也。履得中正,故曰“遇其妣”也。过不至於僣,尽於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疏]正义曰:“臣不可过”者,臣不可自过其位也。
【子夏注】小过,刚失位也。二得位,得中能过其刚者也。妣,臣柔也。往与于阴也。非其常而得之,曰过。于其家斯遇妣矣。其于国斯遇臣矣。不及其君人之化也。臣不可过君也。而今过之者,小过之过者也。遇而时,故无咎矣。
【集解】六二:过其祖,遇其妣○虞翻曰:祖谓祖母,初也。母死称妣。谓三坤为丧,为母,折入大过死,故称“祖”也。妣二过初,故“过其祖”五变,三体姤遇,故遇妣也。
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虞翻曰:五动为君,晋坎为臣;二之五隔三;艮为止,故“不及其君”止。如承三得正,体姤遇象,故“遇其臣,无咎”也。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虞翻曰:体大过,下止,舍巽下,故“不可过”。与随三同义。
【朱熹注】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六二柔顺中正,进则过三四而遇六五,是过阳而反遇阴也。如此,则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适遇其臣也。皆过而不过,守正得中之意,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所以不及君而还遇臣者,以臣不可过故也。
【原文】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今注】弗,不。从,即纵。或,有。戕qiang,杀害。凶如何:九三应上六而有害,故“凶如何”。
【今译】九三:没有过失应加以防范,放纵有被杀的危险。凶。
(自恃强盛而不愿过分防备,从而将要为人所害,故有凶险。)
(不要过分指责,但要防止错误发展。倘若放任不管,就是害他。凶险。)
《象传》说:“放纵就有被杀危险”,凶险会怎么样?
(“将要为人所害”,说明面临的危险是多么的严重啊!)
【周易正义】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注]小过之世,大者不立,故令小者得过也。居下体之上,以阳当位,而不能先过防之,至令小者或过,而复应而从焉。其从之也,则戕之凶至矣。故曰“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也。
[疏]正义曰:“弗过防之”者,小过之世,大者不能立德,故令小者得过,九三居下体之上,以阳当位,不能先过为防,至令小者或过。上六小人最居高显,而复应而从焉。其从之也,则有残害之凶至矣,故曰“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者,《春秋传》曰:“在内曰弑,在外曰戕。”然则戕者皆杀害之谓也。言“或”者,不必之辞也。谓为此行者,有幸而免也。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疏]正义曰:“凶如何”者,从於小人,果致凶祸,将如何乎?言不可如何也。
【子夏注】阳不得正,不遇者也。小人匪正,忌于君子,可以防之,应而从之,则戕之矣。不能防而自致凶也,如之何哉。
【集解】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虞翻曰:防,防四也。失位从或,而欲折之初。戕,杀也。离为戈兵,三从离上入坤,折四死大过中,故“从或戕之,凶”也。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虞翻曰:三来戕四,故“凶如何也”。
【朱熹注】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小过之时,事每当过,然后得中。九三以刚居正,众阴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刚,不肯过为之备,故其象占如此。若占者能过防之,则可以免矣。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原文】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今注】厉,危厉。永,永远。贞,正。○位不当:九四之阳失位。○不可长:九四上有二阴,前往不会长久,必有危厉。
【今译】九四:无害,没有过失而逢过失,前往有危险,必定要警戒,这样的事不要做,要永远恪守正道。
(没有祸患,不过分恃强恃刚就能遇到阴柔;但是主动迎合阴柔会有凶险,因此,务必心存戒惕,不能去施展才用,要永远守中正之道。)
(没有错误,就不要指责,而要夸奖。日后有出错的危险,一定要防止。不利于占间长久的吉凶。)
《象传》说:“没有过失而相遇”,位不正当。“前往有危厉必须戒备”,最终不可长久。
(“不过分恃强恃刚就能遇到阴柔”,因为九四爻以刚居柔位,位置不正;“主动迎合阴柔会有凶险,务必要心存戒惕”,是说若主动迎合阴柔,最终将不可能长久无害。)
【周易正义】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
[注]虽体阳爻,而不居其位,不为责主,故得无咎也。失位在下不能过者也。以其不能过,故得合於免咎之宜,故曰“弗过遇之”。夫宴安酖毒,不可怀也,处於小过不宁之时,而以阳居阴,不能有所为者也。以此自守,免咎可也;以斯攸往,危之道也。不交於物,物亦弗与,无援之助,故危则必戒而已,无所告救也。沈没怯弱,自守而已,以斯而处於群小之中,未足任者也,故曰“勿用永贞”,言不足用之於永贞。
[疏]“九四无咎”至“永贞”。○正义曰:居小过之世,小人有过差之行,须大德之人,防使无过。今九四虽体阳爻而不居其位,不防之责,责不在己,故得无咎。所以无其咎者,以其失位在下,不能为过厚之行,故得遇於无咎之宜,故曰“无咎,弗过遇之”也。既能无为自守,则无咎,有往则危厉,故曰“往厉”。不交於物,物亦不与,无援之助,故危则必自戒慎而已,无所告救,故曰“必戒”。以斯而处於群小之中,未足委任,不可用之以长行其正也,故曰“勿用永贞”也。○注“夫宴安”至“怀也”。○正义曰:“夫宴安酖毒,不可怀也”者,此《春秋》狄伐邢,管仲劝齐侯救邢,为此辞,言宴安不救邢,即酖鸟之毒,不可怀而安之也。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释所以弗过而遇,得免於咎者,以其位不当故也。“终不可长”者,自身有危,无所告救,岂可任之长,以为正也。
【子夏注】卑退自守,故无咎也。刚失位不能过者也。下应而来,非已之召,故曰遇也。恃应自得,以往危哉。必自戒之,此不足为长正之道也。
【集解】九四:无咎,弗过遇之,○《九家易》曰:以阳居阴,行过乎恭。今虽失位,遇则进五,故“无咎”也。四体震动,位既不正,当动上居五,不复过五,故曰“弗过遇之”矣。
往厉必戒,勿用永贞。○荀爽曰:四往危五,戒备于三,故曰“往厉必戒”也。勿长居四,当动上五,故“用永贞”。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虞翻曰:体否上倾,故“终不可长”矣。
【朱熹注】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当过之时,以刚处柔,过乎恭矣,无咎之道也。弗过遇之,言弗过于刚而适合其宜也。往则过矣,故有厉而当戒;阳性坚刚,故又戒以勿用永贞。言当随时之宜,不可固守也。或曰:弗过遇之,若以六二爻例,则当如此说,若依九三爻例,则过遇当如过防之义。未详孰是,当阙以俟知者。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爻义未明,此亦当阙。
【原文】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
【今注】密云不雨,自我西郊:见《小畜》卦辞。弋yi,带绳子的箭,此箭射出后可以拉回。“弋”在此为射箭之意。“彼”指射中的鸟。○已上:先儒释此象为六五之阴过九三、九四之阳而上,阴阳不交,不能形成雨而降下。笔者以为此“已上”,乃指六五居中,震雷已居艮山之上,故曰“已上”。即“山上有雷”之“上”。《小过》下为艮,艮为止,故雨不达于下,而称“已上”,即经文曰“不雨”。
【今译】六五:乌云密布从我西郊而来,但不下雨。某公射鸟,在穴中得到了它。
(乌云密布在天空而不下雨,这些乌云是从城的西边飘过来的;王公们用细绳系在箭上射取那些藏在穴中的野兽。)
《象传》说:“阴云密布而不下雨”,雨已在艮山之上。
(“乌云密布在天空而不下雨”,是因为阴气超过了阳气,阴阳不合,故而不能化雨。)
【周易正义】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注]小过,小者过於大也。六得五位,阴之盛也。故密云不雨,至于西郊也。夫雨者,阴在於上,而阳薄之而不得通,则烝而为雨。今艮止於下而不交焉,故不雨也。是故小畜尚往而亨,则不雨也;小过阳不上交,亦不雨也。虽阴盛于上,未能行其施也。公者,臣之极也,五极阴盛,故称公也。弋,射也。在穴者,隐伏之物也。“小过”者,过小而难未大作,犹在隐伏者也。以阴质治小过,能获小过者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除过之道,不在取之,是乃密云未能雨也。
[疏]“六五密云”至“在穴”。○正义曰:“密云不雨,自我西郊”者,小过者,小者过於大也。六得五位,是小过於大,阴之盛也。阴盛於上,而艮止之,九三阳止於下,是阴阳不交,虽复至盛,密云至于西郊,而不能为雨也。施之於人,是柔得过而处尊,未能行其恩施,广其风化也,故曰“密云不雨,自我西郊”也。“公弋取彼在穴”者,公者臣之极,五极阴盛,故称公也。小过之时,为过犹小,而难未大作,犹在隐伏。以小过之才,治小过之失,能获小过在隐伏者,有如公之弋猎,取得在穴隐伏之兽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注“除过”至“能雨也”。○正义曰:“除过”至“能雨也”者,雨者,以喻德之惠化也。除过差之道,在於文德,怀之,使其自服,弋而取之,是尚威武,尚威武即“密云不雨”之义也。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
[注]阳巳上,故止也。
[疏]正义曰:“巳上”者,释所以“密云不雨”也。以艮之阳爻,巳上於一卦之上而成止,故不上交而为雨也。
【子夏注】柔居尊,小居大也。不应于上,小事而巳。密云而不能雨者,阴阳得行其道,故盛而为雨也。小过阴乗阳,而位于阳,巳上过矣,安?施乎。不足以和,泽天下也。君子之修德,守于中正,俟其时而行也。茍无正矣,虽上过其德也。将何为乎。阴不足以当王,施于公而巳矣。弋非狩之大者,穴非路之夷者,皆小人之过也。以柔与于柔也。
【集解】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虞翻曰:密,小也。晋坎,在天为云,坠地成雨。上来之三,折坎入兑,小为密。坤为自我。兑为西。五动乾为郊。故“密云不雨,自我西郊”也。
公弋取彼在穴。○虞翻曰:公谓三也。弋,矰缴射也。坎为弓弹。离为鸟矢。弋无矢也,巽绳连鸟,弋人鸟之象。艮为手,二为穴,手入穴中,故“公弋取彼在穴”也。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虞翻曰:谓三坎水,已之上六,故“已上也”。
【朱熹注】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以阴居尊,又当阴过之时,不能有为,而弋取六二以为助,故有此象。在穴,阴物也。两阴相得,其不能济大事可知。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已上,太高也。
【原文】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sheng。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今注】离,帛《易》作“罗”,“离”“罗”通,乃捕鸟之网。已亢:上六之阴居卦之上,过而已亢极。
【今译】上六:没有相遇而有过失,如同飞鸟被捕捉,有凶,这就叫灾祸。
(不能遇合阳刚却超越了阳刚,无安栖之所的飞鸟遭受射杀之祸,故而凶险,这就叫做灾殃祸患。)
(对没有错的人不表扬,反而批评,像网罗网飞鸟,凶险,这就叫灾祸。)
《象传》说:“没有相遇而经过”,阴已亢上。
(“不能遇合阳刚而超越了阳刚”,是指其过分已达到极点,再危险不过了。)
【周易正义】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注]小人之过,遂至上极,过而不知限,至於亢也。过至于亢,将何所遇?飞而不已,将何所讬?灾自己致,复何言哉!
[疏]正义曰:上六处小过之极,是小人之过,遂至上极,过而不知限,至于亢者也。过至於亢,无所复遇,故曰“弗遇过之”也。以小人之身,过而弗遇,必遭罗网,其犹飞鸟,飞而无讬,必离矰缴,故曰“飞鸟离之,凶”也。过亢离凶,是谓自灾而致眚,复何言哉!故曰“是谓灾眚”也。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疏]正义曰:“已亢”者,释所以“弗遇过之”,以其已在亢极之地故也。
【子夏注】小过,阴□过也。小人之道,极也。应何遇乎,飞鸟之凶,上何止矣。道之穷,离之凶,是谓灾之过也。
【集解】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虞翻曰:谓四已变之坤,上得之三,故“弗遇过之”。离为飞鸟,公弋得之,鸟下入艮手而死,故“飞鸟离之凶”。晋坎为灾眚,故“是谓灾眚”矣。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之。○虞翻曰:飞下称亢。晋上之三,故“已亢也”。
【朱熹注】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六以阴居动体之上,处阴过之极,过之已高而甚远者也,故其象占如此。或曰:遇过,恐亦只当作「过遇」,义同九四。未知是否。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