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秦代经济(公元前221—前207年)一、秦代土地兼并及土地私有制
- 第四章 秦代经济(公元前221—前207年)一、秦代土地兼并及土地私有制
-
封建制度崩溃后,战国时代进入新经济形态及新的经济情况;到秦汉时,其经济情况与经济政策又继战国时代而有所发展。封建社会时有上层的贵族和下层的平民。贵族在政府阶层,平民在社会阶层。但此时的社会大体上是平等的,因当时之井田制度,实是一种均田制度,并无你贫我富的现象。封建社会时的人民所以造成不自由,是因为农民必须跟随地主所分配的田地,不能另辟土地;工商业人士则必须继承上一代的职业,世代相传,无法改变。彼等均以服侍贵族为职志,不能另转职业,故依赖性甚强,自无法自由随意地去发展原先固定职业以外的业务。封建制度破坏后,土地开始可以兼并,或用暴力强占,或用钱币收买。亦有了可自由经营的工商人士;有了货币,可以自由交换货物;一切工业生产物均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社会上造成贫富不均的原因,是因为从事农耕的人,在格子线破坏后,便把空地、路径、水泽都辟为耕地,土地又可以兼并,又可以侵占。《孟子·滕文公》云:“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由于地主可以增加租税,也不加禁止了,反而加以鼓励。一面以货币收买土地,因此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也有了贫富之分。社会上又有了可以自由从事工业生产的人,有的获利极高;亦有了商人,可以用货币自由交易商品。他们以低价买进,以高价卖出,商人借着此种商业行为而获利。因此秦以后的社会中,其平民如农、商、工各种职业的,亦多有成为富豪者。按诸事实,自战国时起,中国已是一种四民社会。除了上述农、工、商之外,尚有一种“士”,《论语》中云“学而优则仕”,此种“士”乃西方社会所无。亦非中产或有产阶级,却是社会上的领导者。此种读书人有其流品,乃经过考试而任官,与贵族的世袭社会绝不相同。中国的政权,亦可称为士人政权。中国人可以说具有任何宗教,也可说,什么宗教都没有,以“士”领导人民,使人人奉公守法。总之,中国可说是四民社会,包括宗教、政治、经济、社会。教主是孔子,教育出很多士人来领导此社会,而士也成为四民之首。秦始皇时明白肯定的废封建,定郡县,是一项极为进步的政策。当时丞相王绾就主张册封始皇诸子于荆、齐、燕边远之地,以镇服刚被平定之诸侯。当时任廷尉的李斯提出反对。始皇认为“天下共苦战斗不休”,如要息战弭兵,绝不能再封建。其后有博士淳于越又主张封建,认为要师古非封建不可,又为丞相李斯所力斥。始皇认为行郡县制才可使国家达于永久的和平,实为中国历史上政体之大跃进,是一种极纯洁伟大之理想。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据《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使黔首自实田。”使全国的土地私有制度正式合法化。中国的土地制度演变情形,由古代的井田制,到列国有所改革。如:齐国“按田而税”;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楚国“量入修赋”;郑国“作邱赋”;鲁国“用田赋”;秦国“初租禾”。秦始皇三十一年时,人民可向政府呈报自己拥有之田地。即所谓“自实田”之意,并推行实物税制。即由此时起,土地可以自由占有,可以自由买卖。即土地开始合法兼并。《汉书·食货志》谓商鞅:“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又言:“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然王制遂灭,僭差亡度。庶人之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连当时的将军们也莫不有兼并土地的意图。此即秦始皇时“授民授疆土”的赏赐制度。如王翦奉命伐楚前,向始皇请赐美田园宅便是一例。秦时亦设立军功爵:如斩获敌人一首级者,便可“赐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而富者成为大地主,贫者成为向地主租田之佃户。
- 上一页下一页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