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获取在建项目,股权转让方案优于资产转让方案?
问题描述:PSG房产公司有三个法人股东,注册资本5000万元。2020年7月该公司资金困难,预将2016年3月20日开工建造的一栋在建房产转让给B房产公司继续开发。已知PSG公司已投入开发成本5000万元(不含税),评估及转让价均为70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增值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契税3%、印花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不考虑除题中描述外的其他涉税因素)
请问:有税务筹划专家说,从PSG公司与B公司的整体税收利益考虑,股权转让方式比直接资产转让方式对企业更有利,是这样吗?
【品税阁解析】:(单位:万元)
(1)PSG公司:
不含税收入=7000/(1+5%)=6666.67(万)
增值税=6666.67*5%=333.33
附加税=333.33*(7%+3%+2%)=40.00
土地增值税=(6666.67-5000-40-5000*20%-5000*10%)*30%=38.00
印花税=7000*5/10000=3.5
企业所得税=(6666.67-5000-40-38-3.5)*25%=396.29
以上税费合计=333.33+40+38+3.5+396.29=811.12
PSG直接转让该项目的现金流=7000-5000-811.12=1188.88
(2)B公司:假定B公司完成开发需继续投入开发成本1200万元(含税),项目可售金额10900万元。
不含税收入=10900/(1+9%)=10000
销项税金=10000*9%=900
追加开发成本=1200/(1+9%)=1100.92
进项税额=333.33+1100.92*9%=432.41
应交增值税=900-432.41=467.59
附加税费=467.59*(7%+3%+2%)=56.11
契税=6666.67*3%=200
印花税=7000*5/10000+10900*5/10000=8.95
开发成本=6666.67+1100.92+200+7000*5/10000=7971.09
土地增值税=(10000-7971.09-1100.92*20%-7971.09*10%-46.76)*30%=283.84
注:①地方教育附加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各地规定不一致,本案例按安徽政策执行(不予扣除)。②企业购买在建项目后继续进行建设再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是否允许扣除,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致,争议的焦点是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能够加计扣除,本案例按不予加计扣除处理。③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屋销售的印花税按不予扣除处理。
企业所得税=(10000-7971.09-10900*5/10000-56.11-283.84)*25%=415.39
以上税费合计=467.59+56.11+200+8.95+283.84+415.39=1431.88
B直接受让该项目并完成销售后的现金净流入=10900-7000-1200-1431.88=1268.12
(3)从整体利益考虑,直接转让方案下的现金净流入=1188.88+1268.12=2457(万元)
(1)PSG公司:
PSG公司法人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7000-5000)*25%=500
印花税=7000*5/10000=3.5
PSG公司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现金流入=7000-5000-500-3.5=1496.5
(2)B公司:假定B公司完成开发需追加投资1200万元(含税),项目可售金额10900万元。
不含税收入=10900/(1+5%)=10380.95
应交增值税=10380.95*5%=519.05
注:购买股权方式可以延续房地产老项目的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
附加税费=519.05*(7%+3%+2%)=62.29
印花税=7000*5/10000+10900*5/10000=8.95
土地增值税=(10380.95-5000-1200-51.91-6200*20%-6200*10%)*30%=680.71
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方教育附加按不予扣除处理
企业所得税=(10380.95-6200-62.29-680.71-8.95)*25%=860.27
以上税费合计=519.05+62.29+8.95+680.71+860.27=2131.27
B直接受让股权并完成销售后的现金净流入=10900-7000-1200-2131.27=568.73
(3)从整体利益考虑,股权转让方案下的现金净流入=1496.5+568.73=206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