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医院走廊地上的一摊水 她从此落下十级伤残 最终谁该为这场意外负责?

家住重庆市的邓女士抱着孩子在医院就诊时突然摔倒在地,这一摔,让邓女士摔成了十级伤残,身体和心理上都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后来经过调查,导致邓女士摔倒的原因是医院走廊地上的一摊水。这摊水从何而来?谁又该为这场意外负责任?

医院就诊时怀抱孩子突然摔倒 致十级伤残

这是事发时重庆市万州区某家医院记录下的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当天11时左右,邓女士出现在医院的走廊里。

当时她正抱着孩子在一间诊室门口候诊,走廊里人来人往,就诊的患者很多。一分钟后,邓女士抱着孩子离开了诊室门口。

大约两分钟后,邓女士抱着孩子又回到了诊室门口,而就在此时,突然出现了一个让人没有预料到的状况。

画面显示,邓女士先是左脚在地面上滑了一下,之后右膝盖着地,整个人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由于邓女士紧紧地抱着孩子,因此在滑倒的那一瞬间,邓女士并没有用双手撑地缓冲,而是将重量都压在了自己身上。倒地后,邓女士非常痛苦,无法起身。诊室周围的路人见此情况,也赶紧过来帮忙。

原告 邓女士:当时摔倒就动不了,就感觉像矿泉水瓶子揉碎的声音一样。周围的人转过头来看,然后我老公跑过来,大声地呼喊医生。

之后,邓女士被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等症状。

医院方先行垫付费用为邓女士进行了手术治疗,之后郑女士又住院了122天。后经重庆市开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邓女士的右膝关节功能丧失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后遗创伤性关节炎,鉴定为十级伤残程度。

原告 邓女士:现在我不能站久了,而且不能跑步,不能跳舞,这些都不能。以至于我现在上班都是不能做一些站得太久、累点的活。就是一切都弥补不了我这个伤痛了,这个是一辈子的痛。

突如其来的一场无妄之灾,给邓女士带来抹不去的病痛。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邓女士突然滑倒的呢?

原告被地面水渍滑倒 医院调查水渍来源

原来,当天医院诊室门前的地面上有一摊水渍,所以才导致了邓女士的滑倒受伤。邓女士认为医院要为自己的伤残负责,于是将医院方起诉到了法院。

原告 邓女士:走廊都应该配备清洁工的,但是我们那天都没有清洁工,之前我还在跟我老公说以前来的时候都有清洁工,今天怎么来都没有看见,我摔之前我还在说,结果不一会儿就摔倒了。

不可能我就这样痛了,就自己吃这个哑巴亏了吧,我身体已经受了伤害了是不是。

医院方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因为按照医院的相关规定,会有专门负责打扫的人定时对院内卫生环境进行清洁。

这干干净净的地面,怎么就会无缘无故出现一摊水渍呢?

男孩弄洒饮料未处理 随后原告抱孩子经过

为了能够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医院方的负责人将当天的公共场所视频调出,回放了邓女士摔倒之前的画面,果然发现了这摊水渍的是从何而来的。

画面显示,当天十一时左右,一名穿着黑色上衣的女子带着一名小男孩出现在诊室外的走廊里,小孩手中还举着一瓶饮料。就在经过诊室门口时,小孩手一抖,手中的瓶子突然掉落在地上。

大人和小孩随即将瓶子捡起来后,就离开了,可此时的地上却留下了一摊饮料瓶中流出来的水渍。大约三分钟后,邓女士就抱着孩子踩到了这摊水渍,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发现实际侵权人是一个(小孩)汪某,因此后来法院依法追加汪某为本案的一个被告。

小男孩也成为被告 他是否该为意外负责

弄洒饮料的小男孩也成为了本案的一名被告,在庭审中,被告小男孩方与被告医院方,围绕地上这一摊水渍究竟谁该为之担责,展开激烈辩论,最终法院又是如何判定的?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被告方也就是说小孩认为我是在医院倒水过后,我的水是在医院里面买的水,掉在地上,应该是由医院承担责任,他认为与我无关。

而院方认为是小孩将水洒在地上,并且没有及时通知我们的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清扫,而导致原告受伤,以及被告均认为原告在抱小孩的过程当中,是穿的人字拖鞋走路,原告她自身也有过错。

医院方认为已尽安全注意义务并及时救治

庭审中,被告医院方称,小孩将水洒在地上是原告邓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医院通道墙面上都贴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并且也有保洁人员会定时对地面进行清洁,医院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在原告邓女士受伤后,医院也及时安排了救治,因此医院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医院方委托代理人:在饮料洒落之后,监护人没有及时清理,也没有及时通知医院和相关人员进行清理,所以原告受伤应该由(小孩)其监护人承担。

被告小孩方对被告医院方提出的说法并不认同。

被告小孩方委托代理人:本案是不是汪某的行为导致的,是汪某把饮料瓶直接摔到原告脚下,还是汪某把饮料洒到地上过后,有没有义务通知医院的问题。

我认为,本案是两个行为。一是洒了饮料,二是监护人没有通知。那么通知不通知,是个道德评判的问题,而不是把饮料洒在地上未清洁、未通知作为法律行为来评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侵权行为并不是因为你的一个无意或者说非主观行为就不会承担责任,只要你有侵权行为,哪怕是无意的,同时造成他人损害过后,同样还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孩将水洒在地上,没有对它及时清理,也未通知医护人员对它进行清理,然后在短短的三分钟之内,原告路过时摔倒受伤,小孩的行为与原告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小孩要承担一个侵权行为。

法院:事发过程短暂 不能过分对医院苛责

此外,法官表示,该通道人员密集,被告医院方应当承担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地面有水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扫干净,导致原告受伤存在着一定过错。不过,由于事发过程只有短短的三分钟,因此也不应过分对医院方进行苛责。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患者在就诊时,医院应该要提供一个安全的场所,特别是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如果说因为一个安全设施,或者说是水,或者说是油渍之类而导致他人受伤,医院本身也是应该要承担责任的。

我当时考虑到一个情况,因为如果说在水洒在地上过后,到有人受伤,只有短短的三分钟时间,医院医护来说,他不可能随时每一分每一秒钟都为它进行一个清理。

除此之外,被告小孩方还提出小孩手中的饮料并不是自己带来的,而是在医院中购买的,医院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被告小孩方委托代理人:作为一个儿童医院,小孩多,人员多,这个饮料是在销售柜里小孩投硬币购置的,这个销售柜合不合法,谁对这个销售柜受益,这些也是因为医院疏于管理而导致的,所以说本案不是一个未成年的行为导致的,更不存在监护责任的问题。

法官认为,二者实际上并无关联。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因为我们说买卖行为与侵权行为并不具有一个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说因为我在你医院买了水,过后我的水洒在地上,就认为洒水的行为与你买水的行为就有一个因果关系。

针对原告邓女士的诉求,被告医院方与被告小孩方还提出了一个相同的观点。

被告医院方委托代理人:由于原告当天穿了拖鞋,也极大地增加了其摔倒的原因。再因为原告在行走的时候,没有注意地面,没有尽到本身注意安全的义务,所以,对于摔倒,自己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被告小孩方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原告应当承担主要的重大过错的责任,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原告抱小孩的时候穿着拖鞋。

医院方与小孩方都认为原告邓女士应对自己的摔倒承担主要责任。通过当时的公共场所视频来看,邓女士当天的确是穿了一双人字拖鞋。可面对被告的说辞,邓女士认为如果当时地面没有水渍,即使自己穿着拖鞋也不会摔倒。那么对于这一点,法院又该如何认定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医院是一个公共场所,并且在怀抱抱着小孩的时候,你应当要做到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但是她却穿着人字拖鞋,在公共通道里面出行。因为拖鞋它是相对其他鞋来说比较滑,然后在踩到有水的上面就会直接摔倒。

当时在这三分钟之内,其实也是有很多人从这水上面走过去,但是均没有发生滑倒,而原告穿着拖鞋走在上面就摔倒了,因此她也存在一个安全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邓女士怀抱孩子行走,应比正常情况下更加注意安全,拖鞋相较于其他的鞋更容易摔倒,因此邓女士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2020年5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小孩方赔偿原告邓女士116675余元,在被告小孩方监护人不能承担赔偿的时候,被告医院赔偿原告7789.89元。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原告承担30%的责任,小孩承担70%的责任,在小孩不能赔偿的情况之下,医院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在公共场所中,文明行为非常重要。对于这起案件,如果小孩或者其监护人当时能够将这摊水渍擦拭干净或者提醒管理人员清理打扫,可能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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