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消防打官司的律师,是坏人?

在某地,与一群同行喝酒聊天时,一哥们对我说,东北有一个律师叫曹刚,从消防部队出来的,专门帮人跟消防打官司,而且一打就赢,坏的很。

我说,你跟他打过官司,而且还败了吧!

他说,就是,一起火灾调查结论的纷争,对方从几千里外请了一个操蛋律师,一打听,消防出去的,肯定向着自己人,要什么资料就提供什么资料,结果,法庭上,败给了曹律师,这人坏的很。

我笑,然后说,我们都希望这个社会公平、公正,但涉及自身和小团体利益时,常常丧失了基本的道德水准,极力去掩盖过失,推卸责任。律师的职业原本就是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败了,我们应该从自身找问题,弥补漏洞才对嘛!一种常见的怪现象,执法往往败于人情呀!我们的执法标准,也一直在纠错改错,就是因为认识到不足,才会去完善。

朋友只能让人丧失自我,搞不清自己是谁,能让人进步的往往是对手,向对手学习,才能勇往直前嘛。

前两天,曹刚在公众号上发了一篇文章,提到一个案例,2019年,某地一起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向法院提出调取火灾案卷的申请,主审法官为调取证据,三次前往相关机构,只拿到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这三种书证,其它证据,概不提供。而另一起失火罪案件庭审时,出庭的工作人员也是只提供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三种书证,拒绝提供其它与火灾相关的照片、监控等相关一手资料案卷。

两次庭审,在法庭上,相关人员都提出了“按规定,不予提供”的理由。

什么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相关资料”可以说明理由不提供给当事人,但并不是指不能提供给检察院和法院。

我们一些工作人员,也许根本不知道《刑事诉讼法》条款要求,面对国家公诉和审判机关时,拒绝提供证据的机构和个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懂法,在一些基层执法人员中普遍存在。

如果,这些案例发生在北方,似乎很正常,但是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南方让人不可思议,南北差异不单体现在接人待物,更多的体现在南方行政机构对百姓的服务意识和友好态度要优于北方。

执法人员对法律和政策的内容熟知程度,常常干不过上访户,习惯用行政手段解决法律问题。

看来,特权思想在一些行业南北不分,依旧存在。

传统观念中,“民不和官斗”,“胳膊拧不过大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根深蒂固,“民告官”,很多时候是一些“官”把民逼的实在没有活路才采取的最无助的办法,人情社会,执法者要维护团体利益,而不是法的公平,所以,很多民事案件不是用法律解决的,而是通过庭外调解和行政手段,“和谐”的解决了。

老百姓自古以来对法的重视和关注度并不高,我们的文化基因中形成了一套善恶标准,在很多人心中错误的认为,法是惩恶的,不是扬善的,所以与己无关,相对而言,民众更关注国家政策和政府的公告、规定这类内容。

国家的法制建设,是在一次次血的教训中不断总结完善,但我们一些官员为民办事能力的确欠缺,态度也不好,懒政作风严重,这是传统养成的习惯,存留在民间也存留在行政机构,一些人稍稍有点权力就习惯于对百姓耀武扬威,吆五喝六。这些问题不值得争论,重要的是,我们要承认现实,努力纠正错误。

(杭州保姆纵火案,林先生一家人)

在曹刚的辩护经历中,他认为,最长最难忘的是“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人家属请他打涉及“建筑消防安全”内容的民事官司。

两年时间,曹刚和助手依法调阅了从设计、审核、施工、监理、验收、使用、运行、维保等建设全过程的资料,发现很多问题,庭审时,面对涉案的多方机构聘请的多位律师,展示证据,舌战群英,终于在法理上,战胜了对手。让多家原本自以为“无过错”的被告单位低下了高贵的头。

看这段记录时,我就在想,“绿城”,房地产业的大牌,居然存在那么多的问题,更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又存在多少问题和隐患,这些隐性的问题今后会因为偶发事件,再次造成血的教训,这些隐患建筑是如何通过层层审核、验收、投入使用的?

受害人林先生的父亲对曹刚说:“帮帮我的儿子吧,两年了,他整夜整夜的坐在客厅,一言不发……”

受害人林先生的哥哥对曹刚说:“弟弟太苦了,曾令人羡慕的幸福之家,转眼灰飞烟灭,父母亲友都为他担心,怕他撑不住……”

受害人林先生对曹刚说:“到了晚上,喝些酒才能入睡,有一次在外地作慈善,累了,没有喝酒,躺床入睡,梦中再次遇到妻子和孩子在喊他,哭醒了……”

房子烧了可以重建,人的生命永远不可能回转……

心灵的伤痛永远不可愈合……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该为法律负责,为社会安定负责,为天下苍生负责。

法律面前,可以尽职免责,关键词是:尽职了吗?

那次喝酒,那哥们喝多了,临趴桌之前,说了句,东哥呀,我忘了,你和那个曹律师原本就是一丘之野狗呀……

在座的朋友哈哈大笑,我们看着这哥们趴下之后,出溜到桌子下面……

我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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