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变化及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业务发生变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自2016年12月3日起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本文介绍视同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政策截止2021年1月18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营改增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政策变化:
1.随着所有行业全部实行营改增,原来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消失,只留下免税项目和非经营收入项目,故“(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条作废;
2.原营业税: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后作废;
3.原营业税: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营改增后:范围扩大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的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而货物的公益性捐赠仍作视同销售。
4.营改增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作为非经营行为,不征增值税;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免租期租金和创新药的后续免费使用不作视同销售服务。
5.应注意的是:营改增后的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才视同销售服务,如果是无偿提供外购服务不作视同销售服务。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税务风险:
视同销售范围明显扩大,几乎所有营改增应税行为均要视同销售,所以在营业税时代的无偿使用资金,无偿使用房产,均要缴纳增值税,在配套税收政策未出台前,关联企业间的此类交易,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所以应尽量避免此类无偿使用的情况发生。

视同销售情形归类表:

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借:利润分配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账面价值)
贷:存货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营业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乘税率)

5.将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折旧(摊销)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乘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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