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使用权相关知识
出租土地使用权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找法网小编在本栏目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出租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出租土地使用权交什么税等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出租土地使用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等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那么出租土地使用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出租土地使用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出租人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应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同土地使用权同时租赁。
3、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4、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出租人应当办理登记。
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程序是怎样的
1、租赁申请
申请人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租赁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2、出租人与百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获准通过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后,租赁双方应继续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双方必须持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手续。如度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租赁双方应先到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租赁手续后,15日内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关系发生变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5、办理注销登记
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应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2020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是怎样的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情况非常普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不仅需要将土地上的附着物随之出租,还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并且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当事人只能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那么2020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_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详见《土地使用证》附件),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合_________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_________。乙方承租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应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______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
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______‰向甲方交纳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乙双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调整,每隔_________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______。租金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
第七条: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如需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转租合同后到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乙方在接受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后,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移动。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应及时报告甲方重新埋设,测绘费和界桩费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签订土地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
第十条: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交还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置通知。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因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依据本合同依法使用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报经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审核和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存档。
第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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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租有些什么规定
一般土地使用权出租不是单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使用及收益的权利。那么土地使用权出租有些什么规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有些什么规定
1、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设定在法律允许的地块上,如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
2、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
3、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有国有土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是怎样的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出租的条件是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
1、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是怎样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有些什么规定的内容,土地使用权出租需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签订租赁合同、须依法申请、附着物须随之出租。
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有什么区别
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不少区别,那么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有什么区别?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有什么区别
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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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类型有哪些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土地出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类型有哪些的内容,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类型有哪些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出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1、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出租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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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怎样的,有些什么法律规定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怎样的、有些什么法律规定的内容,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不是单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由双方通过订立租赁合同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有些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三、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有哪些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
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怎样的、有些什么法律规定的内容,需注意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怎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土地是国家所有,拥有土地的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售、交换和赠送等方式进行转让,那么怎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登记
国务院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中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所需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填写《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
3、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4、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5、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6、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转让协议书;
8、转让红线图(双方在权属界线上盖章);
9、土地评估报告;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11、转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12、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
13、属个人的提交计生证复印件(验原件);
14、属划拨土地的须先到窗口办理补办出让手续后,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15、其他需要的资料。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流程
先到窗口领取查档表,到档案室查核该土地使用权是否被查封、抵押、转让,如没有上述情况,在窗口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并填写好,与其他资料一起交到窗口收件,领取收件回执。办理完毕后权利人凭收件回执和本人身份证到窗口交费、领取证书。
以上就是关于“怎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所有内容。很明细的讲解了需要什么资料以及办理流程。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了自己的安排,又转而出租给他人使用。因为是划拨来的土地,不是买入的土地,所以要注意相应问题。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应注意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下面由为您介绍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此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意出租,只有在依法报批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允许出租。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挤占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这就是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将划拨得来的土地进行出租的,要注意相应的问题,当然,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建议登陆我们找法网,我们将有专业律师为您一对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