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企业购进食材未索证索票,被罚款5000元

魏朝林 · 2021-08-13 09:40:14 来源:大河报

餐饮企业购进食材未落实索证索票,而且在已经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拒不改正。近日,平顶山市叶县市场监管局对一餐饮企业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前,叶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某餐饮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食材购进索证索票及登记记录制度。此前,该局对该单位此项违法行为已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本次属于拒不改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对该单位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做出对该单位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的决定。目前该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该局在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经营单位仍未自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购进登记索证索票工作重要性认识依然不够,致使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不到位。该局表示,将加大对该项工作的检查力度,一经发现问题,必从严从重处罚,确保餐饮单位食材购进渠道合法、质量合格,确保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

据悉,进货查验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餐饮消费环节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凡食品经营单位违反购进索证索票登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购物凭证须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食材入库前,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购进登记记录。购进登记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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