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改制设立若干特殊问题(附详细案例)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
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改制具体操作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a. 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b. 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c. 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d. 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
e. 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
f. 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
g. 联络发起人;
h. 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
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以公司资产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有的公司在改制前已经联系好合适的发起人,也可能会借机引入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者,以及具有行业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的投资者,以壮大企业的综合实力。
3.聘请中介机构。
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和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被选择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筹备小组在经过慎重考察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法律关系。
4.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
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应根据情况进场工作,分别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保荐机构应对公司整体情况尤其是商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律师应对公司的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并起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对公司近3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只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是按照评估报告数值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确认;而证监会最新要求是要求以会计报表上净资产数额确认改制后公司股本数额。这样如果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低于评估报告数额,则选择审计报告上净资产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则符合国家工商局和证监会两家要求。如果评估报告上资产价格数据低于审计报告净资产数据,则选用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额。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内上市则可以按照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量反映人而无需考虑审计报告数据。
5.产权界定。
公司筹备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公司资产,区分其他主体的资产,有时要进行财产清查。在清查基础上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尤其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
6.国有股权设置
改制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通常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定改制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章程草案。
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达成一致:
首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
其次,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确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
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公司改制中还应形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等。
8.申请并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的批文;涉及国有土地出资还应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处置方案批复。
9.认缴及招募股份。
如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缴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经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该产权的转移手续。
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发起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股款的,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缴纳股款后应经会计师验资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
10.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保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及其它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幕足并经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工作程序
(一)尽职调查
对于改制项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现阶段拟上市公司已不允许以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出资)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
2、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
3、经营状况
1)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2)关联交易情况
3)财务制度状况
4)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5)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6)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
7)业务发展前景
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
(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
(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
企业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负责改制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咨询、上市前的辅导、中介机构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等等。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
(四)确定改制方案
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
(五)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如果企业在需要对股本数量、发起人数量、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或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等等,则需要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六)进行评估和审计
确定改制基准日,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师对企业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需要对企业进行两年又一期的评估。会计审计也一样
(七)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改制事项,签署发起人协议,修改《公司章程》。
(八)名称预先核准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时,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九)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若有限公司股东中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则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十)申请变更
在改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准备就绪以后,申请变更。
(十一)股份公司设立
在获得批准以后,企业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公司筹建报告,选举董事长,确定经营班子等。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天内,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关于二次股改
有的企业从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时没有依法进行,比如没有审计报告,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前的股改没有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等,就先把股份公司改回有限公司,再在有限公司基础上规范改制为股份公司。
出现两次股改的原因分析:以前股份公司设立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把关比较严格。2006年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程序,部分工商局因为没有经验,不规范的股改设立的股份公司得以登记,因上市或新三板挂牌需要,中介机构发现了首次股改不规范、不合法,就推倒重来。
案例:微创光电(430198)。上市公司新华龙(603399)。其中还有新嘉联(002188)、文峰股份(601010)、GQY视讯(300076)、金正大(002470)因境外上市等原因进行了二次股改。
股改时是否必需要评估报告?
一直有争议,坚持要评估的认为:公司法规定非货币出资都要评估,以净资产出资就是以非货币出资的一种方式。
坚持不需要评估的认为:1、公司法中关于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的,只适用于公司初始设立或者增资,有限公司改为股份公司是一种特殊情况,不能等同于初始设立或增资;2、公司法中关于非货币出资的几种类型没有提到净资产出资;3、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以经审计的净资产确定,而不是以评估值确定;4、根据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部门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已不再强制要求提交评估报告等类似文件。
实务中为了保险起见,绝大多数改制企业在审计报告出具后又搞一个评估报告,以确认评估值高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现在的挂牌企业也有少数股改时只有审计报告没有评估报告的,比如:慧翰股份(832245)、绿网天下(831084)、紫荆股份(832900)、星展测控(831244)、万通液压(830839)、方元明(833076)。其中典型案例为万通液压(830839)。2014年3月,公司进行股改,未履行评估程序。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认为公司虽未进行股份公司设立的资产评估,但对股份公司设立及本次申请挂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股转公司在第三次反馈中提及“关于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未履行评估手续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影响问题。”律师在回复中认为“根据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工商部门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已不再强制要求提交评估报告等类似文件。公司在变更登记时工商局亦未要求提供;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远大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改前后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不存在股份公司上述净资产值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亦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对整体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无异议。方元明(833076),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认为未评估不违反《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股转公司在反馈意见中也并未关注。
从减轻个人税负的视角确定股改基准日
有限公司股改时,留存收益视同分配,个人股东就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地方资本公积部分个人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两项加起来税负挺高,虽然可以申请五年分期缴纳,但毕竟能合法地少缴点税也是好事。什么时点确定为股改基准日个人税向最低呢?
在有限公司净资产略高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额都很少的时候实行股改,个人税负最少。在股份公司阶段,因资本溢价而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就不需要缴税了。
拟IPO或挂牌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
解决方法有四,一是减资,将注册资本减到比净资产低一点,减资完成后再股改;二是股东赠送股权或其他资产;三是溢价增资,引进新股东,溢价部分所得价款高于注册资本与净资产的差额。四是改制基准日延后,适合于未来数月盈利能够弥补净资产差额的情况下。不利之处就是付出时间成本,延后股改及IPO\挂牌申报时间。
关于第一种方式,存在一种比较激进的操作方法,就是减资同时进行股改,比如东土科技(300353),该公司2006年4月30日时注册资本1020万元,净资产760.3万元。公司2006年7月31日召开发起设立的创立大会,以2006年4月30日公司净资产折股,以760万元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3000余元转为资本公积金。8月8日发布减资公告,9月18日完成减资后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缴足问题
只要求拟挂牌/IPO企业母公司缴足就行,子公司未缴足的不影响,只要章程规定的认缴时间未逾期就行。不少挂牌或IPO成功的企业申报前存在子公司注册资本未完成实缴的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方式绝大多数是从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但也有其他企业形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比如:安徽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2760)是从股份合作企业直接改为股份公司的。但这样改制业绩不能连续计算,得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改制基准日至股份公司成立日(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日期)之前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能否变更问题
原则上,股改基准日至股份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前,股权结构不能发生变动。但在实务中,也有较少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在此期间发生股权转让(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化)的:
1、怡亚通:股改基准日为2003年8月31日,2004年2月6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2004年3月30日取得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
2、亿纬锂能(300014):股改基准日为2007年8月31日,2007年9月22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10月30日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3、川东环能(831295):股改基准日为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21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5月19日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4、昆工恒达(831152):股改基准日为2013年7月31日,2013年9月17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9月29日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5、欧亚股份(831282):股改基准日为2013年11月30日,2014年1月公司发生股权转让,5月21日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上述5个案例中的受让方均作为发起人,与其他股东共同签署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议和章程,参加了创立大会,共同发起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本应是一件正常不过的事件,为什么会造成专业机构的关注与困扰?主要是在涉及受让方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适格性问题方面存在分歧。有一种观点认为股改基准日后的受让方于股改基准日之时并非公司股东,不拥有截止股改基准日的公司股东权益,从而不具备发起人的资格。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1、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不禁止或限制股改基准日后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股权转让,亦未见审核部门对此予以关注,且已有相当数量的案例。
2、股改基准日并非法定概念,是审计基准日的另一个通俗叫法,原本的作用在于核定企业某一时点的权益与经营成果,并无以此时点为界确定受让方是否具备发起人资格的功能。实际上,正由于被冠以“股改基准日”之名,该基准日的含义被不正确地扩大化了。当然,审计报告所确认的于审计基准日之时的公司股东与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公司股东会因基准日后的股权转让而有所不同,但并不构成工商登记的障碍。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通常会在审计报告的期后事项中予以说明并在验资报告亦予以说明。
总之,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下,专业机构应当关注核查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签署之时的发起人资格,而非股改基准日。
当然,股改基准日之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有限公司增资是不可以的。原因很简单,股改基准日确定,有限公司的该基准日的净资产是确定的,但是如果基准日后增资,公司的净资产会发生变化。因此,要么选择在股改基准日之前完成增资,要么将股改基准日推迟到增资完成后,这两种方式都会使增资方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设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若投资者不想成为发起人,则可选择在股份公司成立以后再增资。
股改基准日和申报基准日能否同一天、创立大会上能否同时通过新三板挂牌的相关决议?
有些企业为了尽快新三板挂牌,要求中介机构制定的挂牌时间表尽量提前,除了其他事项要抓紧外,可以在这两个方面赶时间:
1、股改基准日和申报基准日同一天。
有关规定要求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同一天就可以。由于改制基准日至股份公司成立日有一段时间,股份公司成立后办理银行账户、税务、公章等变更登记又需要一段时间,递交申报材料到反馈又需要时间,而审计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最多延期1个月,若改制基准日之后7个月内没有取得挂牌同意函,就得加期审计。
股改基准日和申报基准日同一天的案例:
爱 尔 发(834118)、大德捷盈(834078) 2015年3月31日
太时股份(833989)、巴 鲁 特(833997) 2015年4月30日
富 友 昌(834375)、冠新软件(834376) 2015年5月31日
2、创立大会上同时通过新三板挂牌的相关决议
若创立大会召开后再召开审议新三板挂牌的股东大会,起码间隔15天。而两会合一则节省了这15天时间。只要会议内容与程序合法,不会对挂牌造成实质性影响。
新三板挂牌的议案在创立大会上通过的案例,最近的案例比如东吴农化(834330)、卓能材料(834314)、黑蜘蛛(834304)、华龙期货(834303)。
有国有股东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备案问题
国有控股的拟挂牌企业应该在申报前,获得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审批备案。拟挂牌企业的国有股东如果只是参股的,也可以在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获得备案前提前申报,但公转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上要写明两点:一是已经提交备案申请;二是确认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备案没有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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