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地点确定解析(上)

一、自然人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居民企业纳税地点的确定

  案例:转让方是北京的A自然人,被转让方是注册在上海的B公司,受让方是注册在南京的C公司,北京A自然人与南京C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北京A自然人将其持有的上海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南京C公司,南京C公司支付北京A自然人股权转让款,该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确定纳税地点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以上规定,北京A自然人将其持有上海B公司股权转让给南京C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人是北京A自然人,南京C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地点为B公司所在地(上海)的主管税务机关(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和限售股除外)。

二、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居民企业纳税地点的确定
案例:转让方是注册在北京的A公司,被转让方是注册在上海的B公司,受让方是注册在南京的C公司,北京A公司与南京C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北京A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南京C公司,南京C公司支付北京A公司股权转让款,该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确定纳税地点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号):“贵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所取得的所得,应在各自的企业登记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北京A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B公司股权转让给南京C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人是北京A公司,纳税地点为A公司所在地(北京)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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