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地点确定解析(上)
案例:转让方是北京的A自然人,被转让方是注册在上海的B公司,受让方是注册在南京的C公司,北京A自然人与南京C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北京A自然人将其持有的上海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南京C公司,南京C公司支付北京A自然人股权转让款,该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确定纳税地点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以上规定,北京A自然人将其持有上海B公司股权转让给南京C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人是北京A自然人,南京C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地点为B公司所在地(上海)的主管税务机关(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和限售股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北京A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B公司股权转让给南京C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人是北京A公司,纳税地点为A公司所在地(北京)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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