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涛:2020年山东破产业务分析报告

山东困境企业的涅槃之路的实然探索
——2020年山东破产业务分析报告
金杜律师事务所 姜涛
本文拟以2020年山东区域内完成破产案件中,重点以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案件为样本,通过对这些样本案例通过比较分析并梳理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总结破产法律机制在危困企业债务危机化解过程中的典型做法。因相关资料来源于网络等公开信息渠道,难免有所偏差,但我们依旧作为参考数据以进行分析探讨,更在于促进交流以提升山东破产业务的整体水平。
一、山东省内破产业务概况
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下,无论是内需还是投资的恢复都还不明显,对外贸易仍然承受着较大的压力。省内大型民营企业的产业特点叠加经济周期影响和新冠疫情冲击,资金链的流动性问题突出甚至是有些企业已身处困境,一些大型企业债务危机集中暴露,甚至引发市场共振,导致金融风险加剧。企业正在经历经济“寒冬”,许多企业现金流吃紧、流动性枯竭,甚至出现债务违约、破产倒闭。
2020年山东区域内破产案件尽管整体受理数量呈现下滑态势,但仍有存量债务规模巨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危困企业顺利完成了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发挥了破产制度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20年山东大型企业困境拯救仍然以破产重整为主要形式,同时也出现了以和解方式进行企业困境拯救的案例,如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和解案以及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企业合并和解案。
经过2020年的努力,尽管山东的整体经济状况已经有了逐步走出疫情影响的迹象,但实际上山东民营企业发展仍然处在较多的不确定性,流动性问题和“担保圈”的问题依然制约着大型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后疫情时期,对2020年的破产案件尤其是大型企业的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案件的梳理和总结,对于未来妥善处理大型企业的困境问题,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对于山东区域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关于样本案例具体分析
(一)危困引发的原因以及初期应对策略

“一家企业不会一夜之间“陷入困境”,也无法在一天之内实现复苏”,企业从。正视危机企业现状,寻找出现危机的原因,分析企业发展的痛点。企业危机爆发也是有其潜伏期、初期以及爆发期的,在企业危机爆发之初期,恰当的手段能够促进企业危困解救。从上表可以看出,目前引发企业债务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担保圈”问题,而形成担保圈的原因则是这些大型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主要依靠金融信贷的杠杆撬动而进行的过度多元化扩张。这种担保圈的模式一度支撑了这些大型企业集团的扩展与繁荣,也是走向破产的关键因素。通过信贷规模进行扩张的快速多元化,在发展的上行周期可以实现资产快速膨胀,但在经济放缓的背景下,则很容易面临债务危机的困境,常常深陷债务漩涡而不能自拔。实际上,当企业规模足够大时,其多元化的风险都不完全是市场风险和外部风险,更多的是企业战略错误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很多企业在战略上缺乏理性,认为在一个行业或领域的成功,也能够复制到另一个领域。结果很多企业在跨产业和跨区域经营中损失惨重,直至倒下。目前山东省民营企业相互担保比较普遍,尤其是在一些地方形成了担保圈、担保链,银企互不信任问题显现,担保圈传染、银企关系紧张等信用风险开始向优质企业蔓延,企业代偿风险加重,部分企业受担保影响被起诉、相关资产和账户被查封等,致使很多优质企业生产经营突然被卡脖子,面临极大的困难。
从这些企业的初期应对策略上来看,面对着企业资金链断裂,债务危机爆发,财产面临查封甚至拍卖的情况,企业经营严重受阻,那么,保护企业的运营价值则是企业脱困的基础。为此,一方面企业积极自救,另一方面政府主动介入协调,组建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协调危机化解。同时,寻找专业机构,设计策划债务重组方案并有序推进实施。
(三)管理人的组织形式、接管情况及后续经营方案

2.水泥热电产业企业
管理人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或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这两种模式下,也存在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管理人负责的,也有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况。根据破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这样的安排也会影响到重整计划制定主体。根据样本案件的统计,从管理人的组织形式上看,破产管理人由清算组和中介结构担任的比例分别为50%,其中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一般指定为律师事务所。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担任机构管理人有两大类,分别是清算组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其中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破产清算事务所属于我国独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且受到在一般案件中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限制。
(四)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1.债权分类分析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破产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在必要时可以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样本案例在债权分类上略有不同。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等四类债权,在各企业的债权分类中均有体现。有企业还另设社保债权、医保债权、经营类债权、金融类债权、诉讼未决的债权等分类。
2.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分析
(1)模拟清算价值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

在破产实务中,普通债权的受偿率往往是债权调整的参考依据。所以,即使是在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中,通常需要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来测算在模拟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的受偿率。按照破产法的要求,重整程序中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应当不低于清算程序中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普通债权的受偿率受到债务人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除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外,其他债务人的受偿率普遍偏低,一方面反映出企业资产状况偏差,另一方面与管理人从引进战略投资方的角度考虑,尽量降低投资成本以有利于战略投资方的引进,甚至是压低资产评估的财产价值,这种情况下当债权人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还会依靠法院实施强制批准。
(2)有财产担保债权

综合上述有财产担保类债权的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其特点在于:第一、都不低于相应财产的清算价值进行受偿,重整计划中也使用了不同的表述方式,如特定财产“重整评估价值内”、“按快速变现条件下评估值”范围内、优先受偿的债权额因“实际变现值”的大小而变化、“实际变现价值”清偿等等。但是也有直接以“担保财产清算价值”来确定重整价值的情况。总体来看,法律规定的“不低于”但未明确重整程序中的清偿率比模拟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高多少。上述按照清算价值直接计算的模式,实际上也只是为满足强制裁定的条件,而并非符合破产重整制度的设定的意义。清偿率过低的情况除了资产质量要素外,如何提升清偿率也是未来管理人需要关注的问题。第二、部分案件中采用了债转股的方式,但也是用法不一,如“按每1元债权受偿1元A类债转股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以担保财产的评估清算价值为限,可选择在石油化工板块的经营主体全额转股”、“按其财产所对应的特定财产变现价值受偿额转股参与债务人重整”。《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可以转为股权。但未对债权的定价机制进行明确,仅仅规定了债权转股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从上述案例来看,实际上是债权人以受偿额直接定价转股的,显然,还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
(3)职工债权与税收债权

样本案例中的重整计划均规定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都不作调整、全额清偿。一般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
(4)普通债权
序号
债务人
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1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
对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且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按家予以全额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在如下两种方案中选择一种,按照相应的期限和方式获得清偿:方案一、对每家普通债权⼈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本数)的债权部分,分两次进行清偿,第一次按照8.78%的比例,自和解协议获得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2年之内由山东玉皇等三十二家公司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因山东玉皇等三十二家公司境外资产处置情况暂不明确,待境外资产实际处置变现后,向选择方案一的普通债权⼈进行第二次分配,两次分配累计清偿比例不高于12%。方案二、对每家普通债权⼈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本数)的债权部分按照10%的比例,自和解协议获得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2年之内由债务人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2
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在普通债权全额清偿完毕前,劣后债权不参与清偿。
1.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100%的比例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以现金受偿。
2.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上且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50%的比例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一次性以现金受偿。
3.每家债权人债权额在30万元以上部分的债权受偿方案:
债权额在30万元以上部分的债权,按照该部分债权金额的0.5%以现金方式予以受偿,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清偿。剩余未受偿部分,可在以下两个方案中择一受偿:方案一(现金清偿):按照剩余未受偿部分债权的1%比例进行现金清偿,该部分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受偿。未获清偿的部分,山东泉林系公司不再清偿。
该部分偿债资金总额2亿元,如选择现金清偿的债权人所需偿债资金不足2亿元,则剩余资金作为新泉林公司后续运营资金;如超过2亿元,不足部分由未来债权人控股平台通过新泉林公司和处置板块平台回收的资金,扣除债权人控股平台的必要运营和维持费用后优先清偿。
方案二(股权清偿):以债转股持股平台合伙份额进行清偿,该部分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受偿,根据资产的市场价值测算,清偿率约为21.48%。
选择方案二的债权人需进一步选择通过以下两类债转股持股平台进行清偿。
选择通过A类债转股持股平台进行清偿的,每家债权人按照未获现金清偿的普通债权的21.48%在转股平台A以股权进行清偿,即每100元债权可受偿A类债转股持股平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21.48元。未获清偿的部分,山东泉林系公司不再清偿。
选择通过B类债转股持股平台进行清偿的,每家债权人按照未获现金清偿的普通债权的100%在转股平台B以股权进行清偿,每100元债权可受偿B类债转股持股平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100元。未获清偿的部分,山东泉林系公司不再清偿。
3
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之后,每家债权人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100%的比例由西王集团在本和解协议获得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2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可在如下两种方案中选择一种按照相应的期限和方式获得清偿:
(1)方案一、对每家普通债权人20万元以上的债权金额,其中的50%的债权部分由西王集团在六年内以现金方式分四期清偿完毕。扣除前述以现金清偿部分的债权后,剩余50%普通债权在和解协议获得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3个月内以增资的方式转为西王集团的股权。
(2)方案二、每家普通债权人20万元以上部分的债权按100%的比例由西王集团在十年内以现金方式分八期清偿完毕。
4
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
对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在5万元(包含本数)以下的部分全额清偿,对普通债权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包含本数)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予以清偿,对普通债权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05%予以第一次清偿,本重整计划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第二次分配条件成就时按照1.24%进行第二次清偿,清偿方式详见本章“二、债权清偿方案”。
1.对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在10万元以下(包含本数)的部分,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前述债权调整方案清偿。
2.对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债权人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见附件3)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清偿:
A.现金清偿
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本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率进行第一次分配;待第二次分配条件成就后三个月内,按本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率进行第二次分配。
执行本重整计划时,对于选择现金清偿方式的金融机构债权,管理人有权选择以现金形式支付、也可以选择由管理人指定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受让债权方式按本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率清偿。
B.现金清偿+债转股/信托计划
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后,按本重整计划确定的第一次分配的清偿比例获得现金清偿,该偿债资金由新东辰集团从将来经营收益中支付;剩余未获清偿的普通债权额全部转为转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相应的股权或信托计划相应受益权份额。
5
山东奥博医用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
普通债权(包括大额普通债权和小额普通债权)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在重整计划生效后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案确定清偿金额,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以现金方式分3期清偿:
第一期为重整计划生效后3个月内,清偿40%;
第二期为重整计划生效后15个月内,清偿30%;
第三期为重整计划生效后24个月内,清偿30%;
6
山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
为他人提供保证而形成的保证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条件予以清偿,但分配时已从主债务人或/和其他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部分不再清偿。
普通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按照以下方式清偿:
1.以债权人为单位,每户债权人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债权部分全额现金受偿。若一户债权人同时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其有财产担保债权中转为普通债权部分及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合并计算为该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合计金额,在普通债权合计金额范围内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债权部分全额现金受偿。
2.超出15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债权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案中择一受偿:
方案A:超出15万元以上债权部分按照3.28%清偿率以现金受偿;
方案B:超出15万元以上债权部分,按照清偿率折合为受偿值进行债转股(但应当在重整计划被批准后7天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选择债转股清偿;兖州合金钢等四家公司的股权总值6亿元),如重整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企业受让兖州合金钢等四家公司股权的,则转股对应为债权人按受偿值为出资额成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转股比例与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合计不超过兖州合金钢等四家公司总计股权的10%;如果多个债权人选择债转股导致转股比例超过兖州合金钢等四家公司的股权的10%时,按照各家债权人拟转股比例分配该10%股权,未能转股的应受偿部分仍然由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如果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的受偿值未达到兖州合金钢等四家公司股权的10%的价值的,则投资人获得剩余的股权,债务人以现金清偿未债转股的债权对应全部应清偿额。
7
山东嘉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
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20 万元以下的部分(含本数)按   本金全额清偿。
每家债权人超过20万元的部分,在未设立担保的资产处置变现价款及投资人的投资价款依次按上述债权调整清偿后剩余可供分配金额范围内,按同一比例受偿。
8
丛林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公司
普通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类债权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转入的普通债权)每家金额在20万元(包括本数)以下部分全额清偿,自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次月起第一个月末一次性清偿完毕。
在20万元以上部分获得12.64%的清偿,其中法院批准本重整计划次月起第四个月末清偿50%,第六个月末清偿剩余50%。
样本案例中都区分了小额部分的债权全额受偿,这也是近年来重整案件的普遍做法。一些案件中也采用了按照清偿比例分段累计计算的方式,即以债权额度划分不同的区间,不同区间的清偿率不同。同样也是兼顾了大债权人和小债权人的利益平衡。较之前几年的破产案件,样本案例的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偏低。我们也看到,债权清偿方式的多样性也反映了破产案件中资产处置难与招募投资难的困境。
(五)重组方基本情况以及投资目的

从重组方的主体来看,主要参与者有政府平台公司、同行业的龙头、重组基金等,其作用也不同。结合其他案例来看省内大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地方政府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主导或参与主导重组民营企业。但随着财政压力进一步增加,新的破产重整企业不断出现,政府平台公司越来越力不从心。所以,更加需要推进市场化的方式,以市场化的创新打破目前破产企业处置的资金瓶颈和模式瓶颈,使民企破产重整更加有效,更可持续。重组基金的组建就是非常有益的探索。重组基金是对困境企业救助的一种重要的金融力量,是促进针对破产重整与危机企业拯救而进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形式,也是针对破产重整增强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有效手段。
(六)整体时间进展方面

样本案例中,受理到裁定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历时从39天到757天不等,除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和解案与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合并和解案件用了不足两个月外,其他的都在一年以上甚至两年以上。这与案件难度逐年增大不无关系,这种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利益主体关系复杂、财务制度混乱、资产清收困难、资产处置不畅、衍生诉讼多等方面。另外山东破产案件的项目管理能力需要提升,长时间的消耗在破产程序里的不仅仅是企业运营价值还有司法资源。事实上,时间拖的越长,对破产重整的相关干扰和问题也就会越多,企业和相关利益方不喜欢这种不确定性。
三、关于2020年山东省内破产案件的总结与反思
(一)样本案例的经验总结
1、重整制度的运用起到了积极作用。地方政府和法院在加快“僵尸企业”市场出清的同时,对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仍可能适应市场需要,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等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企业资产,通过“腾笼换鸟”,让企业脱困回生,实现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和多方市场主体利益共赢。其效果在于通过破产重整,全额清偿了工人工资,全额补缴了养老保险,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大大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化解了企业担保圈风险,营造了企业相互担保、共同发展、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2、危困企业在危机爆发之初,不少企业、当地政府、债权人等采取了恰当的方式。主要体现在政府协调下债委会作用的发挥,在关键时期债权人银行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起诉、不执行,维护了企业的经营价值,为企业救助实现保留了必要的条件。债务人企业依靠内在的力量进行自我拯救,有的企业积极采取供应链金融的方式维护生产运行;也有的企业调整经营模式,强化成本控制,向管理要效益;有的企业剥离无效资产实现瘦身减负。
3、对多家关联公司合并和解和合并重整,一揽子解决债务问题。通过对样本案例的分析,发现多家企业在进行和解、重整时,均选择进行合并和解或合并重整,通过该种方式,将具有实质关联的多家企业的债务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分类、协商、调整和清偿,形成统一的解决方案,既能彻底、有效地解决相关企业的债务问题,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4、府院联动机制的完善保证了大型企业破产案件的平稳进行,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通过建立破产风险防控机制、案件受理听证机制等机制的建设,对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大型企业的危机处置社会影响力大,地方政府从社会公共管理角度对企业破产中诸如经济发展、产业保护、职工权益等方面充分重视,通过对相关问题的全力支持和协调处理,从而保障了重整与和解工作的平稳进行。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和解案的重要启示就是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进行民营企业纾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政府以合适的方式参与破产重整与和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式。
5、破产和解成为困境拯救的重要形式,为多元化的债务危机化解提供了典型案例。其中,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重组依托司法和解程序迅速、高效一揽子化解存量债券风险获得成功,成为全国化解违约债券风险的重大创新。以菏泽地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合并和解案为例,本案是目前国内涉及资产最多且债务规模最大的和解成功案件,利用豁免债务的方式彻底化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从破产申请受理到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仅用时39天,破产和解程序在企业债务化解和企业重生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论证。
6、债务人自行经营模式的应用起到了积极效果。最熟悉经营和业务的仍然是债务人,债务人在管理人的合理而科学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可以最大程序上维护企业的运营价值、维护核心团队的人力资源、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盘活,从而提高重整效率。结合上述样本案件中债务人具体的经营方案,由债务人制定自身未来的经营方案,其一般会从过去或失败或成功的做法中吸取养分,修改或重新制定符合经济社会及自身发展的经营方案,为企业起死回生发挥扭转乾坤的作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1条明确了债务人自行管理适用的条件,分别为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反面来看由债务人自行管理也保护了债权人一方的利益。须注意的是,随着信用化体系的建设和铁腕打击“逃废债”手段的加强,防范债务人道德风险的成本随之降低,且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并有效运转的监督机制,即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当通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样本案例的问题反思
1、案件债权额度大,政府参与度大,但展现出不用的方式。一方面,政府主动作为,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专业化的原则优化附院联动机制,在资源配置和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上起到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某些地区的行政化管理、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依旧浓厚,偏离了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既定轨道,政府以行政式主导甚至直接出资的方式帮助当地困境企业化解金融风险的效果并不理想,大多停留在“治标不治本”的层面,尤其在政府财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更是难以持续。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主导或参与主导重组民营企业的方式导致更多的地方信用被押在了少数几家困境企业,加剧本已沉重的地方财政压力,使金融风险蔓延至财政风险甚至社会风险。
2、有相当一部分案例中反映了债务危机的处置周期长,重整投资人招募困难的情形。在这中间不乏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突出的原因在于:破产重整的配套资源有限,破产管理人通过各种渠道、平台和资源全方位、多角度展示危困企业,以期吸引意向投资方参与债务重组,但理想预期往往并不能达到目标。我国资本化市场尚缺乏不良资产处置和交易的这一关键环节,导致困境资产流动性不强,不能实现资产的出清和盘活。债务人不能及时盘活资产,现金流就会急剧恶化。山东应积极探索企业流动性风险化解的金融资源的引进和运作,以市场化的创新打破目前大型民营企业债务危机化解的资金瓶颈和模式瓶颈。通过设立企业困境拯救基金,以市场化机制增强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相结合,将困境企业的生产要素重新盘活,匹配新的增长要素,实现“底层资产”的价值提升与有效配置,才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真正意图。
3、相当于一部分企业的重整启动时机滞后,耽误了重整机会。大部分企业是从危机爆发的初期就开始着手银行的“核销”、“打包”以及所谓的“托管经营”,直到企业价值损伤过重,企业重组的时机丧失,不得不进入破产程序的时候才申请破产。企业要从长远发展着手,关注自身的流动性问题,全面分析企业债权结构,寻找适合的债务危机解决方案。不宜认为“一破就灵”,非病入膏肓不治病,应尽早的寻求解决之道,以维护企业价值,减少破产程序对企业造成的经营能力的损害,努力保留危困化解的盈利能力基础。预重整制度还未在大型企业拯救中发挥作用,需要探索在山东区域预重整的运用,提升困境解救的机会。
四、结语
2021年刚刚到来,我们总结过去是为了更好的创造未来。破产业务领域更是如此。过去我们一直深耕破产与重组领域,针对不同的企业构建债务危机的防护体系和应对方案,从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打造出了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良好的专业素养以及创新性解决思维的债务重组团队。2020年我们在山东区域完成了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和解案与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合并和解案,同时,就“跨境重整”、“非破产式重组”、“区域金融风险防控”、“产业整合与企业困境解决”等课题进行了深度研究并逐步实践。企业信用遭遇危机,是一个比经济停滞、疫情蔓延更加严重的问题。妥善处理债务问题,打破各方利益的“零和博弈”,争取多元共赢,才能有效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新的一年,无论风云变幻还是世事变迁,我们都将一道同舟共济、守望相助。也祝愿我们在风雨之后变得更成熟、更温暖、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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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家】2020年基金行业监管处罚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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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上半年度中国旅游行业发展分析报告(附下载)

    温馨提示 2019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为6.63万亿元,其中,在线旅游总收入为1.12万亿元,线上渗透率为16.9%,且不断提高. 报告下载:PDF完整版本将分享到报告研究所知识星球,扫描下方二维码加入 ...

  • 2020中国普洱茶产销形势分析报告

    普洱茶 执笔人:梅 宇  李佳禾  何青元 普洱茶是中国特有茶叶品种,生产历史悠久.2008年5月,普洱茶被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于同年8月正式实施<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