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10万,高新20万,专利5万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传承发扬“晋江经验”,根据上级政策、结合晋江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详情咨询:万通知识产权)
一、壮大晋江市高新技术企业集群。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包括各级要求配套的奖励资金),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三、降低晋江市企业研发成本。发行“企业创新服务券”,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大型科学仪器在市科技局备案并开放。补贴规上企业、科技型企业购买入驻我市“国字号”科研机构进行研发、检测等服务及使用备案的重大科学仪器支出费用,每年申报一次,补贴标准按实际费用的20%,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10万元,单个服务项目补贴额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二、晋江市奖励科技进步成果。对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目,100%配套上级财政奖励资金,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对获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国家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本级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推进晋江市科技服务新业态。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双一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士团队常驻研究院入驻我市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晋江市海峡科技大市场并设立实体化技术转移站,一次性奖励落地实体10万元。有资质科技服务机构来我市注册设立实体分机构,按第三方审计每年度服务我市企事业单位所获服务费用总额的2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最高20万元,在我市举行科技项目推介、科技政策宣传、创业服务、科普讲座、科技金融等活动并预先在市科技局备案,按活动费10%补助,每年每家最高10万元。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为我市企业开展科技金融、股权投资、信息咨询、人才引进等科技服务(除技术交易、专利代理以外)且服务晋江产业一年以上的,按每年实际业绩5%补助,最高10万元,并在办公用房上予以免费。对组织高级研发人员参加科技培训(项目推介、创业服务、科普讲座、科技金融)并预先在市科技局备案,且培训时间达24课时以上的企业,按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最高5000元/人,补助名额最多5人/家·年。(责任单位:科技局)
四、推动晋江市知识产权认证工作。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奖励4万元,认证后通过第一年年审的,再奖励3万元,通过第二年年审的,再奖励3万元。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奖励5万元,被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再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认定的工信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五、推进晋江市专利保护工作。对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该专利在三年内进行实际运用(自主使用或许可我市其它企业使用等)每件奖励4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最高3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最高10万元,同一个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奖励最高1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最高5万元。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后对专利权人资助:职务申请人的,奖励1万元/件,非职务申请人的,奖励0.5万元/件,同一企业或个人每年最高奖励10件;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资助: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5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万元/件,每件发明专利奖励总额最高10万元。受奖励专利不再享受《晋江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鼓励晋江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对新设立且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并为晋江产业服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为我市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300元,每年度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意事项:
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前参照执行,本意见有效期内设立的单位,凡在有效期后满足本意见内容的,亦可在有效期后的两年补充申报,并参照本意见执行,原《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7〕86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