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看灯1分钟”到“以身试灯”
1月10日,上海交警在淞沪路殷行路路口,对违法滥用远光灯、夜间行车不开灯等“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月10日,上海交警对“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当晚,由于滥用远光灯,驾驶员吴先生在上海交警的建议下,亲身体验了一回远光灯的“杀伤力”,远光灯亮起的那一刻,吴先生下意识把手挡在了面前,“太刺眼了,眼睛都睁不开。”交警单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对驾驶员进行50元罚款,并记1分。(1月11日澎湃新闻)
司机滥用远光灯的违法行为,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因这一行为在两车交会时,可能会造成对向车道车辆的驾驶员瞬间失明,严重影响驾驶安全。很多司机和路人对此诚惶诚恐,既头疼也无奈,交警也没有很有效的治理良方。
原因很简单,其一,部分司机法律意识淡薄,只图自己照得亮,看得远,不顾他人安全。其二,滥用远光灯的违法行为处于流动状态下,电子监控目前尚难对其取证,靠的是交警现场查处,而夜间现场执法的人手有限,滥用远光灯实际被查的概率很低,许多驾驶员心存侥幸。其三,对滥用远光灯的行为,只适用行政处罚,威慑力相对较低。
这样一来,滥用远光灯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成了一个久治不愈的痼疾。这些年,针对这一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各地都没有少开展,但就其效果看,难有大的改观。
改变这一乱象,办法可能只有两个,一是完善立法,加大对滥用远光灯等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提高罚款额度和记分分值。当然,这涉及到修法,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恐怕也难形成共识。二是在执法实践上加以弥补和完善。事实证明,这是可行的。
近年来,针对滥用远光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各地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去年11月,深圳交警“让乱开远光灯者看灯1分钟”,据说很有效果。有人赞同甚至建议在全国推广这一做法。但也有人认为此举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叫停。
这种争议中执法,有时需要承担风险。对于某项违法现象治理的探索,也难免因此而缩手缩脚、举步不前。我以为,这是改革的大忌,改革允许试错。改革只要不逾越法律,就应当继续。依法治理滥用远光灯的乱象,也需要这样的改革。我以为,对滥开远光灯违法行为的“附加处罚”,从深圳交警让其“看灯1分钟”,到上海交警让其“以身试灯”,这一过程,是一个小步慢跑的进步过程,也是一个在审慎中的“微试错”的过程。值得肯定。
事实上,每一项与现实“无缝对接”的立法,都是从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得以完成和完善的。不允许试错,在本质上就是拒绝探索。只有允许试错,才能激发改革热情,也才能发现错,为后来者标示路标,避免重蹈覆辙。还是拿深圳、上海两地的做法来说。如果前者是一次试错,那么后者,则已经绕开了前者的“覆辙”——因看灯时间过长,可能对司机的视力造成伤害,而是建议司机“以身试灯”。
如果说深圳的“看灯1分钟”,是附加法外之罚。那么上海“以身试灯”,则是于法外附加了“体验式说理”。因之更具人性化,也更易于深入人心。“以身试灯”,或可理解为“看灯1分种”的“改进版”。而这种基于说理而非强制基础上的辅助执法,对于实现治理的预期,更具积极意义,是一个更可取的治理思路。
没有一蹴而就的改革,无论是深圳的“看灯1分钟”,还是上海的“以身试灯”,抑或其他地方的类似探索,我们都应持宽容、理解的态度,不妨让探索的子弹多飞一会儿。探索者,也尽可以在“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中,在现行法律的框架范围内,穷尽手段,最大限度减少滥用远光灯等违法行为,营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同时,为完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更为坚实的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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