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时故意作虚假陈述50万变25万,法院:罚1.2万!
50万变25万,法院:罚1.2万!
鲁法案例【2021】259
近日,泰安中院在审理一起第三人撤销权纠纷案时,向在一审时故意作虚假陈述的案件当事人韩某玉作出处罚决定,依法对其罚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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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郭某坤与被申请人许某峰、韩某玉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在审理时查明,2019年,韩某玉与郭某坤及其子郭某国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一份为成交价25万元,一份为50万元,并实际收取了50万元房款,但其在一审时向法庭虚假陈述就涉案房屋与郭某坤签订了一份2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收取房款数额为25万元。另经查,郭某坤在接到一审开庭传票后,轻信韩某玉向其作出的不用其管的保证,未参加庭审,其一审代理人系韩某玉所找,其没有在庭审前向委托诉讼代理人说明案情、提交证据,致使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其儿子郭某国与韩某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就涉案房屋向韩某玉支付房款50万元的证据。一审法院要求韩某玉向法庭提供郭某坤联系方式时,韩某玉表示无法提供,泰安中院再审开庭时依法传唤韩某玉到庭参加诉讼,韩某玉未到庭参加诉讼。
韩某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和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泰安中院依法对韩某玉虚假陈述罚款12000元。郭某坤非因客观原因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再审中又提交证据,再审对其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并因其提交的证据对一审予以改判,郭某坤对逾期提交证据有重大过失,泰安中院依法对其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真实情况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当事人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故意虚假陈述、扭曲事实真相、违反诚信的行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妨害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和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一经确认,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