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名学生溺亡,父母被判担全责!
日前
江西会昌法院审结了
两起生命权纠纷案
四原告作为父母
因未尽到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义务
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事实
甲、乙分别为小学六年级、中学九年级学生。2020年5月16日14时,甲、乙二人骑自行车外出。直至18时,双方家属才发现两人均未回家,遂四处寻找。次日上午,甲的祖父打电话报警,后由蓝天救援队在山塘将甲、乙尸体打捞上岸。后甲、乙二人的父母分别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同等责任。
▲ 现场勘查
另查明,两被告系鱼塘所有人,其在鱼塘周围设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标志。警方到达现场时,死者乙所骑自行车停放在警示标志牌附近。
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对甲、乙系在山塘上溺水身亡的事实均无异议。该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对甲、乙溺亡是否存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分析如下:
▲ 现场勘查
第一,两被告所有的山塘位置偏僻,日常生活无需经过山塘周围,且被告在水坝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了“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牌,已尽到了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同时,农村中存在大量的水塘、山塘等用于养殖和灌溉的蓄积一定容量的水体,原告与被告系同一村小组人员,对于山塘的位置及其危险性是知晓的。现原告以被告未设置护栏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同等责任,无异于无限拔高山塘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安全注意义务,把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与保护义务转嫁给不特定的第三人,这于情于理于法均不合。
▲ 现场勘查
第二,死者甲、乙事故发生时均已满十二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分析能力,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甲、乙到山塘玩水系其本人的自主选择,其对在山塘玩水所具有的危险性应当具有相应的认识;四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甲、乙的父母,是甲、乙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尽到管理和教育的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但四原告未尽到妥善、合理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最终导致甲、乙溺水身亡的悲剧发生,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温馨提示
天气逐渐变热,因青少年儿童冒险玩水导致溺水身亡的惨痛事件时有发生,以上案例便是血的教训。溺水,已是孩子的头号杀手,防溺水教育刻不容缓。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们迫切希望各位家长积极履行孩子的监护人职责,不论你有多忙,都要时刻把孩子的安全教育放在首位,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现将有关知识提醒如下:
一、发生溺水死亡的常见原因
1.在水边玩耍,下水摸鱼,捡落入水中的物品;
2.孩子擅自下河玩水;
3.三五成群结伴游泳。
二、教育孩子做到:“六不准”
1.不私自下水游泳;
2.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
3.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
4.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
5.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6.不擅自下水施救。
三、正确施救
1.学会基本的应急自救、求助、报警方法;
2.同伴落水我不怕,立即报警和求救;
3.岸上船上莫惊慌,镇定自若找工具;
4.搭救伙伴靠智慧,自身安全最重要。
来源: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