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信聊股权22:公司控制模式之一致行动人控制
一致行动人控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用的不多,但在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比较常见。它的优点是,操作简便,效果立竿见影,所以被很多人青睐。
一、模式要点
所谓一致行动人控制,即持有小比例股权的实控人,与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中,保持意见统一,并以此占据优势表决权比例,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一致行动人,通俗点说,就是统一战线,或者说叫抱团取暖、一致对外。
这种控制模式下,各一致行动人,表决权分别独立行使,而不是委托给实控人代为行使,这是与委托投票权不同的地方。
二、股权架构
一致行动人控制的股权架构,与委托投票权控制架构有些类似,如图所示:
实控人持有小比例股权,但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占据优势表决权比例,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三、控制原理
1.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基础,是一致行动人协议。这个协议很重要,条款一定要设置严谨。
对于上市公司,何为一致行动,何为一致行动人,是有明确规定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该条文第二款中,又明确列出了十二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对于非上市公司,《公司法》等法规,并没有规定何为一致行动、何为一致行动人。但是,这并不影响对这一法律工具的使用。与委托投票权一样,把一致行动人协议,看作一个普通的合同关系,直接适用《民法典》就可以了。
2.公司法
一致行动协议,帮助实控人争取到了更多表决权,但如何使用这些投票权,还是要适用《公司法》的相关条文。这个与委托投票权一样,不再赘述。
3.公司章程
主要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对普通事项进行表决,需要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当然,如有其他特殊需要,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设置。相关内容,参见《公司控制模式之类AB股控制》。
四、补充说明
1.控制力度弱
委托投票权控制的力度就不强,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力度就更弱。委托投票权,实控人代为行使表决权,能够保证表决意见的统一。一致行动人,各股东自行表决,尽管有一致行动人协议,但也不是每次都能意见一致。如果发生意见分歧,对最终以谁的意见为准,又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实控人还能不能控制公司,将成为一个问题。曾经有个案例,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意见不一致,最终以持股最多的股东意见为准。后来,二股东通过受让其他股东股权,持股比例超过实控人,成了一致行动协议中,拥有最终决定权的人,实控人由此失去对公司的控制。
还有一点,一致行动人协议,毕竟只是个协议。作为协议,一般是有期限的,也是可以解除的。到期或解除后,基于该协议的公司控制,也就难以为继了。
2.随附义务
如果是上市公司,一致行动人是有随附义务的。这种义务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和对收购要约的触发。并且,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不以一致行动人协议为准,即使没有这个协议,只要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都属于一致行动人,都负有相关义务。
最后,总结一下
委托投票权控制,与一致行动人控制,都是以“协议”为基础的控制模式,这一类模式的控制力度,相对都比较弱。
下一期《公司控制模式之股权代持控制》,是以“协议+股权”为基础的,控制力度要强得多,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