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牛不良资产执行:终本三年的案件,半年收回全部本金!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文均采用化名。希望通过本案能使债权人对执行案件有更深的了解,早日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份笔者代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先生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魏某等三人,但实际债务人是魏某的父亲莫某,因为莫某开办的公司已经在银行有大量贷款无法继续贷款,所以以其子女的名义贷款300万元,李先生作为莫某朋友提供了两套住宅作抵押担保。后来银行拍卖了李先生的两套住宅后李先生以追偿权起诉形成本案。2017年向A法院申请执行300万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挖掘财产线索
一、实际借款人有大量资产,但不是本案被执行人
笔者代理后与李先生详细沟通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被执行人的情况。李先生不太了解被执行人,只是跟莫某是朋友关系才提供抵押担保,平时也都是与莫某联系。莫某控制的公司有一个家私城还在收租,还有一栋物业被政府拆迁有补偿款未领取,但莫某及其公司负债金额近亿元,这些资产早已被查封。并且,莫某也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还是需要从三个被执行人中挖掘财产线索。
二、被执行人对外可能享有债权

莫某及其公司2014年就已经出现被执行案件,李先生提供担保的时间是2012年,此时莫某应该已经预见到自己和公司未来会面临大量诉讼,所以他在通过子女贷款的时候也可能会将资产转移到其子女名下。莫某陷入困境主要是在当地民间借贷活跃时间,借了很多钱去赚息差,后来借款无法收回资金链断裂。因此,笔者分析他应该有大量的对外债权,部分可能是以子女名义出借的。
三、被执行人对外享有债权可供执行
笔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上百份三被执行人裁判文书的分析,对被执行人的情况有了更深的了解,发现一份2013年的裁判文书提到魏某在A法院起诉并查封了他人的数套房产(该房产被隐去了大部分信息,仅能看到部分)。进一步检索发现该案件如今在B法院(与A法院属同一中院管辖)执行且金额超过800万,因此上述房产存在未被拍卖的可能。
四、被执行人的债权已经执行到位约800万元
笔者通过对阿里、京东、诉讼资产网等网络司法拍卖网站中涉及B法院房产拍卖的案件按照能看到的关键字逐一检索查找。笔者最后通过网拍公布的执行案号,发现上述房产不久前刚拍卖成交,成交金额约800万,考虑有其他债权参与分配我判断魏某可分得500万左右!
五、山重水复,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债权人可能参与分配

案件至此有了突破,但魏某有其他债务被执行案件约2000万元,且魏某为自然人其他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如果我们启动截留程序可能其他债权人也会发现并参与分配,而李先生的案件只有300多万,这样的话债权受偿金额可能不足100万。此外,魏某在A法院就有一笔600万的债务,因此即使没有其他法院债权人发现,在实践中一般A法院也会对本法院的案件主动分配执行款,李先生最多能分到200万。
六、另辟蹊径,力争和解

因此,笔者与李先生分析了现状并提出可以与莫某和解:让莫某拿出一笔钱清偿李先生的债权,我们不向A法院申请截留,这样就避免了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而导致受偿金额减少的局面。
李先生不想打电话给莫某,说已经两年多没联系上他了,之前打电话都不接的,肯定谈不好的。笔者说肯定有难度但试试看,不行的话就明天向A法院提交截留魏某执行款的申请。莫某居然接了电话,两个人开始就过往的不快争吵,笔者让李先生赶快打住说重点,就问莫某他女儿在B法院的几百万执行款准备怎么办,是否可以出来面谈一下,要不然我们就申请法院截留这笔款项。莫某装糊涂东拉西扯,不置可否。但是,到晚上八点多李先生告知笔者莫某打电话给他了,莫某说问了魏某才知道确实有这么笔钱,他一拿到就会给李先生的,大家都是兄弟,还花钱找律师办这个事真是太浪费了,他约李先生第二天单独谈不要带律师。但到了现在李先生对莫某的为人已经非常了解,让笔者一起去谈。
第二天面谈时,莫某还在回忆过去的美好时光,笔者就追着他问这个事怎么解决,我们提的方案是否同意。莫某说暂时拿不出钱先给我们,他还很“随意”的说如果我们去截留魏某这笔执行款也分不到多少,魏某有很多债务,债权人都不容易,让他们都来分一分对大家也是个交待。协商未果,笔者和李先生说我们只能向法院提交查封申请。李先生还有些担心扣不到这笔钱,因为莫某很“有能力”。笔者分析魏某没可能那么快就从B法院领走钱,并且就算这两天真能领走那魏某就涉嫌构成拒执罪,还可以继续追!
迫使实际借款人和解
一、和解未果,只能向法院申请截留魏某执行款
2020年9月15日,笔者向A法院寄送了查封申请后就追经办法官尽快查封,我问经办法官这笔钱扣回来之后A法院会不会主动分配,因为魏某在A法院还有被执行案件。经办法官说肯定要分配,笔者说我们案件执行标的只有300多万,您应该把魏某500多万的执行款都扣回来才行,经办法官说那不管,他就只管自己的这个案件。笔者并没有纠结这点,而是考虑有什么其他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分析到时候也未必一定会分配:我们向A法院提供了500万的财产线索,我们案件的标的额只有300多万,结果法院只扣回300多万,还要就这300多万向其他债权人分配,很显然这样做的话A法院的工作是存在失职的,因此经办法官应该不会这么做。
因为情况紧急,笔者不断催促经办法官尽快发函给B法院截留执行款,一周多后经办法官说已经向B法院发函了也跟B法院的经办法官电话沟通了。至此,关键的一步已经完成。
二、柳暗花明又一村,实际借款人愿意和解
正在我们等待A法院截留魏某执行款时,10月15号,莫某突然跟李先生说同意和解,但和解款项需要分期支付,并发了一个和解协议过来。
笔者与李先生沟通后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关键是下面两条约定:1.如乙方有任何一期不按上述期限足额还款的,则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减免取消,且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乙方的全部欠款;2.本协议自乙方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后生效。
2020年10月26日,双方签了和解协议。
三、和解再生变数,实际控制人未按期履行
和解协议签订后,10月27号经办法官要求我们申请解除对魏某执行款的截留,笔者说和解协议在对方支付第一期200万元后才生效,所以现在还不能撤回。
到了约定的2020年11月15日付款日,莫某没有按期付款,说还没有筹集到资金要等等。当事人李先生之后不断催促,直到11月30号莫某还说要等等。
四、希望越大失望越大,魏某500万执行款竟被领走!

12月2日,李先生打电话给笔者显得非常丧气,说前几天魏某500多万的执行款已经都被领走了,让笔者准备拒执罪的材料。笔者一边安抚李先生一边思考对方是怎么在查封的情况下将钱全部领走的?笔者有些怀疑这个消息的准确性的,除非A法院的查封出了问题。笔者给A法院经办法官打电话核实,经办法官回复说他已向B法院发过函了,也和B法院经办法官电话沟通过,材料可以让笔者去复印。笔者查看A法院的快递单显示2020年10月22日向B法院寄送了查封裁定,10月23日B法院收发室签收。我再给B法院经办法官打电话说明这一情况,他说他没收到查封裁定,让我们去找A法院申请拒执罪,不关他的事。
五、通过沟通,艰难收到第一笔款200万元

笔者安慰李先生不要慌,对方不可能跑得掉的,让他给莫某打个电话,不讲其他的,只要求莫某两天内把第一期200万付到,不然就再无商量的余地。两天后李先生收到200万。
六、尾款难收,改变思路放弃利息,但仍无所获

笔者本想事情告一段落了,但过了一段时间李先生跟笔者说越想越不放心,我们现在掌握这么充分的证据做了这么足的准备,魏某还能把执行款都领走了并且还欺骗我们,那后期他还会老实支付尾款吗?如果不给我们还有什么办法呢?拒执罪本来就难立案,到时候事情都冷了,就更没得做了。
于是我们决定让对方把剩下的100万都付了,利息也不要了(这时候对方违反了和解协议,我们是可以全额恢复执行的)。笔者按照李先生的意思拟了一短信息由他发给对方,并且将准备好的申请移送拒执罪的材料、申请国家赔偿的材料、投诉B法院的材料拍照给莫某看。结果莫某回了个微信小视频,封面就是“做人要善良”……
双方未能谈妥,笔者准备开始下一步行动。
通过申请拒执罪、国家赔偿和投诉
最终促使和解收到尾款
我们明明已经申请查封魏某的执行款,但是魏某的执行款却仍然被领走,这中间某个环节自然存在大问题。2020年12月22日,当事人李先生将准备好的申请移送拒执罪的材料和申请国家赔偿和投诉材料分别寄出。材料寄出后,笔者与相关负责人沟通几十次,就这样时间就拖到了2021年4月份。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案件基层法院3个月不受理可以直接向中院申请,笔者也跟B法院表明了这个态度。这时A法院经办法官电话约李先生和莫某4月30号去法院做调解,莫某同意2021年5月15日前付清尾款100万元了结本案。
历尽千辛万苦,看尽人间百态(此处省略一万字),最终莫某支付了尾款100万元。
经验总结
在执行难的大环境下,从债权人的角度谈如何提高自己债权的受偿率:
1、不要试图依赖执行法官
执行难点很多,但债权人的认知与司法环境、案件实际情况不匹配是极重要的一点。在宣传中法院的执行案件结案率高达90%以上,但该结案率只是程序上的结案,不是实际的执行完毕。法院的实际执行到位率只有百分之十几,并且很多是有抵押的金融机构的案件,这些债权金额还很大,如果扣除这一部分,普通的债权人的受偿率还有多少?在这种情况下,每年积压的案件越来越多,仅广州地区目前就有超过55万件终本案件积压,法院的执行工作也逐渐沦为查控后无财产就终本。因此债权人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能被动等待法院执行结果。
2、重视执行
不少债权人因为依赖法官往往对执行不上心。但按照其所在的行业利润率,哪怕有20%的利润率,100万的烂账要再创造至少500万的营收才能抹平,所以想办法收回债权有时比开拓业务更重要。
3、不要轻易放弃与债务人和解的机会,哪怕要作出利息甚至本金的让步
即使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你是首封,也未必能全额受偿。因为债务人是企业则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在扣除抵押债权、职工债权、税款等优先债权之后往往所剩无几而且周期长。债务人是个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往往也是受偿不多。
除非对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有足够的了解,否则不要轻易放弃与债务人和解的机会。这也是本案债权仅300多万,却在掌握债务人500多万现金资产的情况下主动与债务人和解的原因所在。不良债权犹如冰棍,握在手里越久,可能损失越大。在和解尽早实现债权回收和漫长等待不确定的收益中,债权人要让自己站在局外人的角度来考虑才不会因损失厌恶而错过机会。
4、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变数
执行过程中即使是钱已扣到法院账户,都存在许多变数,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列举几点:1.执行中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拍、二拍房产历时两年,结果变卖结束后抵债过程中被执行人破产;2.冻结被执行人A对次债务人B的债权(有判决),后来A拍卖B的房产有执行款,在截留执行款后,A的律师以律师费债权参与分配,历时几个月分配方案作出并生效后当天,B对与A之间判决提出的再审受理了,分配中止;3.扣划被执行人自然人A对次债务人B的执行分配款,B的其他债权人提出分配方案异议,后提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后续还可以提出上诉;A的分配款确定后,A的几家执行法院按查封顺序扣划走相应款项,A的债权人可分别去这几家法院参与分配,又是几份分配方案,都可能来一遍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上诉……)
5、与律师密切沟通配合,保持乐观的心态
执行案件基本都是全风险收费,本质与合伙做生意并无不同。债权人和律师都要将自己能使用的资源投入其中,执行涉及到的环节多链条长,仅靠律师的能力有时力有不逮,笔者在遇到障碍时无法解决时都会问债权人能否解决。债权人如果在关键时候有力不出而以委托人的心态作壁上观,一旦错过最佳的处置时机损失最大的是债权人自己。
执行过程往往还会牵引出其他诉讼,导致执行的周期非常长,保持乐观的心态才能有效应对。比如最简单的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就可能遇到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参与分配、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二审。这不算很特别的过程,但增加了三个类诉讼程序、四个诉讼程序,周期之长可想而知,并且辛苦到最后可能自己债权金额占比太小而受偿有限。
结语
执行难的现状难以改变,但对于债权人和律师,我们只能改变自己适应这个环境,想办法提高自己债权的受偿率。
做好自己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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