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这项“新”规医师必须要知道!

定期考核与执业注册挂钩更紧密

关于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法(草案)》比《执业医师法》更严格。

一 是在“不予注册”的情形中,增加了定期考核规定。

《执业医师法》“不予注册”的情形罗列了四种:(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医师法(草案)》增加一条,即“因医师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不予注册”的情形进行了扩充,其中增加了“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一种以及医师资格考试违规的两种情形(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同时增加了医师因个人身体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一种情形(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

二 是在“注销注册”中继续保留了“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情形。

《医师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二)受刑事处罚;(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与《执业医师法》一致。在现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注销注册”同样增加了两条与医师定期考核有关的内容,即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三 是尽管《医师法(草案)》将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由两年调整为三年。

看起来是周期延长了一年,但考核内容却增加了,特别是随着医保管理的加强,医保监管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对医师要求也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医保医师制度的建立,医保法律法规、政策掌握与贯彻有关内容也将纳入医师定期考核。

2020年12月,中国医师协会医保知识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在京成立。据了解,该委员会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要求,经协会批准成立的。

医保知识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成立后将作为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医院、医师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及时推进国家最新医保政策及卫生健康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更好的指导和规范医师临床服务行为和医保经办业务,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医保基金的使用效能,从而使医保基金能够惠及更多的人民群众,促进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总之,从《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内容看,医师定期考核对于医师执业影响将越来越大,显然,这也是弥补我国医师制度中所存在的“一考定终身”弊端的有效办法。同时,随着各项管理的逐渐加强,今后的医师管理将越来越严格,而其主要手段就是“定期考核”,目前这种走形式或连形式也不走的医师定期考核将会一去不复返了。

来源《看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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