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都有哪些变化,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
《行政处罚法》修改后给我们带来的影响之处罚无效,关于行政处罚里无效的相关规定,看一下法条的变化,原来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里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没有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现在第二条已经去除了,在立法体系里把它放在很后面了。汪庆丰律师将为大家重点解读一下。
第38条规定的一个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1996年那时候的《行政处罚法》,我们认为里面无效的规定,它是一个很粗糙的,也是关于无效认定的在立法上的一次尝试,所以当时的立法,我们认为它是一种超前性的,虽然和现在比起来它很粗糙,它是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通过这20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里,逐渐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对于无效就统一到了现在的《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对第38条规定的,在行政处罚法修改的时候,也是增加了无效判决的适用条件。应该是在《行政诉讼法》第76条和现在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38条,基本上与国际法律体系上还有认定标准上是一致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只不过《行政处罚法》更加严格一些,因为它是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对程式上的标准提出来更严格的认定尺度,所以在《行政处罚法》第38条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一个是没有依据,没有依据就是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程序依据、没有事实依据都应当无效。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它也应当是无效的。这是《行政处罚法》里单独重点来表述的。
《行政处罚法》原来的第41条,现在的第60条里面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因为行政处罚处罚的内容很重要,但是处罚的程序也是非常重要。如果按照法定程序来,重大违反程序的也应当认定无效,这就是现在《行政处罚法》立法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根据第38条无效,我们看第41条,如果说没有告知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作出来这属于违反法律程序,也属于重大。原来不能成立,原来的立法理念现在是不能作出,如果做出来了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属于无效的,这是我个人理解。个人认为所有的行政诉讼都是对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违法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判断,如果行政行为合法会驳回诉讼请求,以前是维持行政行为,现在不能维持,驳回诉讼请求。
原理上是这样的,如果是轻微违法,认为有一定的违法性,违法不是很严重,对于个人权利义务不产生重要的影响,这种违法一般的确认违法,但是这个行政行为,比如说行政处罚还是有效的,不撤销,不确认无效,确认违法,它有违法的地方,但是,这个处罚成立的,如果违法很严重的,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个违法行为就要撤销。
在行政诉讼上撤销就是行政处罚作出来以后撤销了,等于撤销以后它不存在了,这个是进一步的违法,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行为很严重的违法,就是被法院确认无效。所以,无效它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的违法,自始至终,撤销是撤销之后无效,撤销之前实施过程它还是有效的。
另外,须是重大且明显违法,因为对这种违法很严重,如果撤销的,需要法院、需要律师、需要专业的人士进行判断到底有没有很严重的违法,但是无效的这种违法可能就不需要专业人士。一般有常识的人都能判断才有可能构成重大且明显,一般的人不需要专业人士就能判断得了的地方。
还有一点就是无效的诉讼不受诉讼期限的限制,这一点提醒大家格外的注意,因为民事上的诉讼是有时效的,行政的诉讼是有起诉期限的,一般是6个月以内,要起诉但是无效不受限制,因为它是自始无效的,作出来一天它就是无效的,所以,我们在任何时候,随时随地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
当然,这也是新的《行政诉讼法》2015年才修改了无效是不需要起诉期限的,无效的起诉的规定是从2015年以后,2015年以前的按照之前的《行政诉讼法》,又没有办法到法院确认无效,这一点请大家注意,虽然无效都是不受限制,什么时候都可以,因为《行政诉讼法》是2015年才实施的,只有2015年以后才可以,2015年以前的按照之前的《行政诉讼法》是没有无效的,起诉是不可以的,这一点请大家重点的来认识一下。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