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未准 自行休假算旷工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近日,家住西宁东大街社区的居民刘先生因单位不批准年休假一事苦恼不已,他想通过《法在身边》栏目了解一下,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赔偿?

刘先生说,他在一家私企工作已经5年了,一直勤恳工作没有休过假,今年3月份家里老人生病,他向公司提出休假,没想到单位拒绝了他的要求,不得已他自行开始休假。他休完假回到公司后,公司作出《自动离职通知书》,写明因刘先生“于2021年3月11日开始,在请假未获批准且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一直未到公司上班,至今已旷工27天”为由,通知刘先生离职,刘先生感到很委屈,他觉得公司无故不予批准,其不得已自行开始休假,不属于旷工。公司负责人告诉刘先生,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规定“乙方无故旷工三天(含三天)者,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律师看法

对此,青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认为,本案中,刘先生在向公司请假未获准许情况下,自2021年3月11日起不再上班,违反公司连续旷工三天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与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职工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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