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挑衅!”,上海,发生了一起毁人三观...

“让你挑衅!”,上海,发生了一起毁人三观的奇葩事。晚高峰,一辆公交车上,2个女白领激情互骂,小个女子突然动了手,高个女子一把揪住小个女子头发,二人开始疯狂撕扯头发。司机停下车和乘客纷纷劝架。

小个女子可能吃了亏,依旧挑衅对方,嘴里骂着手上抓着。高个女子彻底被激怒了,脱下高跟鞋,直接朝对方脸上打了下去,小个女子脸和脖子被高跟鞋划出不少密密麻麻的小伤痕。可见战况有多激烈!

“女人何苦为难女人”呢?大城市里打拼本就不易,但凡能开车的,也不会去挤公交车。既然选择了坐公交车,拥挤在所难免,发生肢体接触很正常,一生抱歉就能解决问题,何必那么大的火气呢?

这下好了,且不说谁对谁错,格局就不高。公众场合打架,不仅影响了公众秩序,影响了大家出行,更损害自己的形象,最严重的是已经违法,甚至犯罪。

二人的行为,从语言冲突,演变为全武行。问题是在没人的地方,你俩决斗都行,这可是在行驶的公交车上啊。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人都达成这样了,有可能会被行政拘留和罚款。

其次,二人属于互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小个女子不自量力,被打的很惨,但是是她先动手的,显然是过错在先。
无论如何,二人都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也会收到治安处罚。

再次,对于高个子女子而言,用高跟鞋击打对方脸部,这性质就太恶劣了。高跟鞋还是很有攻击性和伤害性的。如果小个子女生最后经鉴定,达成轻伤及以上的,就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了,那可不就是行政拘留这么简单了,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出门在外,多一些忍让,“退一步海阔天空”。切不可冲动,“动手之后,没有赢家”。切记,打赢了坐牢,打输了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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