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关卿何事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有人欢喜,有人忧。喜者以为《规则》赋予了教师合法正当的教育管理权利,便有了保护伞;忧者担忧会不会出现借“惩戒”之名而行“体罚”之实。关注“教育惩戒”这个话题多年,在仔细研读了《规则》之后,笔者反倒以为,喜者不必喜,忧者不必忧。
之所以说喜者不必喜,是因为在上位法未作相应修改,体罚与惩戒界限未明确,《规则》实施细则没有制定之前,“喜者”很可能因出于“惩戒”的目的却触碰了“体罚”与“师德”的“红线”而受罚。其次,《规则》一旦落地实施,权责相当,该用不用,“喜者”也要承担相应后果。这样一来,“喜者”有可能会陷入“用吧,不知道怎么用,用错了要受罚”“不用吧,当用不用,也要受罚”的两难处境。试问喜者,惊喜不惊喜?无怪乎,有教师感叹:我只想安静地教书育人,凭啥非给我个“惹事权”?
之所以说忧者不必忧,是因为《规则》之上还有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的限制,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权的边界是不得体罚或者侮辱学生,如果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的,构成惩戒权的滥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况且《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禁止情形)及第十四条(教师权责)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限定,并对教师违反《规则》第十三条的行为也做出了处罚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对因重大过失导致学生身体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后,可以向教师追偿。”其次,实事求是地说,诸如“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等教育惩戒措施,每个学校、每个老师或多或少都用过。对大家都在用的东西加以明确,哪些能用,哪些不能用,避免教师滥用惩戒权,对教师对学生而言既是限定也是保护。规则不明,惩戒不清,不是反倒容易让人“以身试法”吗?
早在两年之前,面对“教育惩戒权”的争议时,笔者就提出了自己的担忧:用之过度或者不用。用之过度是少数(故意恶意者,必须严惩),视之为“烫手山芋”的是多数。两年前就有人感叹:“教育惩戒是教育无能者的宣言”,现在也有人感叹:“教育惩戒就是鼓励教师合法地耍流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抒己见,有争鸣是好事,尤其是《规则》征求意见阶段,毕竟《规则》和每一位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管理权责有关。“教育惩戒权”关卿何事?之前你可以多鼓励,少批评,不惩罚,《规则》落地之后,当罚不罚,你就得承担相关责任。无论支持还是反对,我们都得面对,并做好本职工作不是?与其发泄个人情绪,倒不如提提合理化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