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子公司因偷税连补带罚,找前股东补偿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1-044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仲裁通知》[(2021)深国仲受2115号-1],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受理公司和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之彩”)提交的与被申请人欧阳宣、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新天地”)之间股权转让纠纷案的仲裁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
2、受理机构所在地:深圳市
3、仲裁各方当事人
(1)第一申请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0100A
(2)第二申请人: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593948
(3)第一被申请人:欧阳宣
身份证号码:4403011953********
(4)第二被申请人: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0646773529
4、主要事实及理由
公司、深圳金之彩于2013年10月25日与深圳金之彩原股东西藏新天地、欧阳宣签订了《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0月2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购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5)。
2021年1月5日,深圳金之彩收到深圳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签发的深税三稽罚〔2020〕119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税三稽处〔2020〕226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深圳金之彩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司于2013年10月收购深圳金之彩70%股权之前,欧阳宣系深圳金之彩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且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的所有期间,深圳金之彩均由欧阳宣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管理者。欧阳宣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1月7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鉴于上述违法违约行为导致第二申请人被处以补税及罚款等情况,公司、深圳金之彩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5、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连带向第二申请人支付第一被申请人因税务违法行为导致的第二申请人应补税费共计人民币7,362,918.87元,同时承担自税款滞纳之日至缴纳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人民币4,212,767.80元(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为4,212,767.80元);
(2)裁决第一、二被申请人共同连带向第二申请人承担第一被申请人因税务违法行为给第二申请人造成的税务罚款损失共计人民币 3,645,525.54 元,同时承担以3,645,525.54元为基数按每日百分之三的标准加收的罚款损失;
(3)裁决第一、二被申请人连带补偿申请人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50,000元;
(4)裁决第一、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一切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等);
(5)裁决如第一、二被申请人未按裁决确定的期限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第
一、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仲裁事项尚在受理阶段,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做出确切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仲裁通知》[(2021)深国仲受2115号-1];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