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无法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由于出租企业倒闭,已支付的100万租金未能取得租赁发票,这100万是否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没有取得合法扣除凭证是不能进行税前扣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贵公司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若能取得收款方工商注销证明、租赁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在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也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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