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打电话通知捡钱男子还钱,反而遭到上门投诉,还有比这更讽刺的吗?
前两天,浙江温州:
一位女士在骑自行车的时候,钱包掉在地上,里面有5000块钱。
紧跟在他身后的一个骑摩托男子,恰好看到了这一幕:
这个男的立刻停车,捡钱。
你可能以为他捡起钱包以后要利用摩托车的速度去追赶前面的骑自行车的女士,但是情况恰恰相反:
这位女士发现钱包没了,奔跑着回到原地寻找,和这个男的打了个照面。
这个男的非常淡定的骑车继续向前离开,好像什么都没有发生一样。
后来,这位女士报警了,民警很快根据监控录像找到了这名男子,并且给这名男子的手机打电话,催促他还钱。
没想到,这个男的非但不还,反而杀到了派出所,张口就是要投诉民警骚扰他。
没想到随后剧情再次反转,民警发现这厮是另外一个盗窃案中的嫌疑人,随后把他刑拘了。
以下是完整视频:
虽然最后剧情大反转,但是水母认为,这件事情生动反映了中国警察
的真实现状。
一个小偷、惯犯、捡钱不还占为己有的人渣、败类,却知道利用“投诉”来整警察、消遣警察。
老鼠不怕猫,还要打电话投诉猫。
请问,这种现象是如何产生的?
群众满意度考核、追求零投诉指标、出警后的评分反馈、调解后的满意度调查、交警开罚单后还要让被处罚对象填写满意度调查、店小二。。。。。。
种种奇葩的制度,造成了今天这种奇葩的局面。
哦,对了,写到这里水母突然想起来,一些键盘侠有可能从这件事情里找到喷点。
键盘侠质疑:你们警察明明知道这个人身份了,连这个人的电话号码都弄到了,为啥不直接上门抓他,反而是仅仅打一个电话?中国警察都懒到这个地步了吗?要靠打电话来劝降犯罪嫌疑人了吗?你们这不是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吗?你们这不是玩忽职守吗?
为此,水母不得不多写100字为键盘侠们普法:
在本次事件当中,这名男子明知地上的物品是他人掉落遗失,却占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
我国《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应当归还。
但是,如果无人追究,也无法证明的话,那么捡了也就捡了。
即便有人追究,只要立刻归还,那也就算了,不予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
BUT,按照我国《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并且拒不归还,构成“侵占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请记住,构成“侵占罪”的最基本前提是:拒不归还。
SO,本案中民警先打电话联系这名男子,符合法律流程,不属于懒政、懈怠和不作为。
不知道我说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