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警车买馒头受处分?请问相关部门:开警车时尿急,能否下车上厕所?

这两天,某地的一个官方公众号火了,原因是这个公众号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通报了一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似乎要把这件事情搞成2020年全年的一项“了不起的政绩”。
内容如下,欢迎大家学习领会:
对于这件事,水母的观点非常明确:面对所谓的“群众举报”,不顾实际情况不顾基层冷暖,进行一刀切式的处理,恰恰是非常典型的“懒政”、“怠政”、“不作为”的表现。
警察作为一种职业,其社会属性决定了警察需要遵守“使用公车”的管理规定。
但是,警察也是人,作为一种动物,其自然属性还决定了警察需要吃、喝、拉、撒、睡。
如果你们认为,当一个警察在执行公务的途中,突然想要上厕所,于是把警车停在一个公共厕所门口,然后进去上厕所,不违反所谓的“公车规定”的话,那么请问:一个警察饿了去买馒头,为什么违反了“公车使用规定”?
为什么“拉”和“撒”这件事情,不违反“公车使用规定”,而“吃”这件事情,就违反了“公车使用规定”?
麻烦你们搞搞清楚,警察是去买馒头,不是去吃满汉全席,怎么就违反了“公车使用规定”了?
就因为这个所谓的“群众”举报了,你们为了给这个所谓的“群众”一个交代,就不管不顾的给予处分,这样的做法,不是官僚主义,是什么?
水母恰恰认为,应该受到通报批评的,是你们。
应该好好反思的,是你们。
水母认为,如果全国各地的警队,都要按照这个县的“公车使用标准”来进行要求的话,那么水母把话放在这里:警队职能将会彻底瘫痪。
比如,我今天开着警车执行抓捕任务,这个时候开地方车的同志将车停在了犯罪嫌疑人租住的居民楼楼下,而我作为支援警力,将警车停在了两个街区外待命。但是,犯罪嫌疑人有长达8个小时没有出现,这个时候我让车上的其他同志下车去买矿泉水和盒饭,这算不算“违规使用公车”?
再比如,我开着警车到某重要路口执行站岗任务,车上有4位同志,出发前发现派出所里的矿泉水已经喝完了,于是我在顺路遇到超市的地方买了一箱矿泉水,请问,这个事情要不要定义为“违规使用公车”?
反过来,我们不妨再聊聊“私车公用”,比如:某派出所要去抓捕一伙毒贩,为了不打草惊蛇,无法使用警车,只能使用民警自己的私家车进行侦查。
即便私家车的油费可以报销,但是请问,私家车的零件耗损是否也应该斤斤计较的去进行报销?
再比如,平日里民警们出差到外地抓捕电信诈骗分子,飞机票和宾馆住宿都需要自己先行垫付,随后再用发票报销,其中的时间差短则一个月,长则能拖延大半年。
请问,如果民警斤斤计较,把这大半年的利息也算上,要求组织报销,组织给不给报销?
这些简单的道理,有那么难懂吗?
所谓的严格要求,到底严格到哪条线、哪个程度,你们自己心里不应该有点数吗?
最后,水母还想讲述一个真实案例。
某地,晚上11点,地面温度零下15°C,民警奉命在一条最近高发持刀抢的路段设卡值守。
由于天气非常寒冷,两位民警和两位辅警商量轮流站岗,两人在街上站岗,两人在警车里开着暖气取暖,每半小时一轮换。
这个时候,督察来了,威风凛凛,颐气指使的训斥在警车上的两位警员“擅离职守”,表示要将情况向局领导进行反馈。
没想到,局领导收到反馈之后,反而把督察的相关领导骂了一顿,说:“我们的兄弟在前线值守,你们在那里不干人事儿!我就问你们到底还能不能干?能干就干,不能干我换人。”
这个故事,发生在数年前,至今仍旧流传在当地的民警口中。
可见,一个体恤下属的领导,是多么难得。
希望这样的好领导,能够再多一些,希望今年这个数年未见的寒冬,能让一线民警们暖和一些。
哪怕心里暖一点,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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