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永经典工程款案例 | 挂靠人能否越过被挂靠公司直接向总包方主张工程款?
本案中,我方委托人魏某挂靠在某公司名下,从总包方某建筑公司手中承接了发包方某储粮公司的仓库迁扩建工程中的拱板分项工程。完成施工任务后,魏某与总包方建筑公司办理了结算,但始终没能拿到全部的工程款,遂委托我中心代理本案。最终,经过我中心律师的不懈努力,成功让法院同意了由发包方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帮助委托人顺利拿回工程款。
案情简介
某储粮公司将其直属库拆扩建工程发包给了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包方,又将其中的拱板分项工程转包给了我方委托人魏某。魏某作为个人并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遂挂靠在某劳务公司名下,与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后,魏某按约定组织人员、材料入场施工,并完成了约定的工程内容,后与建筑公司办理了结算,确认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但建筑公司始终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多次催收无果后,魏某遂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
庭审过程
接受王某委托后,我中心由建永1部领办律师梁天海律师与建永2部主办律师任海洋律师共同负责本案,最终,拟定了将总包方建筑公司、发包方粮食储备公司以及其全资控股股东粮食集团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综合分析案情后,梁律师与任律师认为,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我方委托人魏某是挂靠在劳务公司名义下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越过挂靠公司,直接要求总包方与发包方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往往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在庭审过程中,梁律师与任律师抓住了以下几个关键证据与事实:
我方委托人魏某是案涉工程拱板分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已经按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力。
其次,在施工过程中,总包方建筑公司曾对魏某出具过罚款通知,且向魏某支付了工程进度款,足以证明其已完全知晓魏某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
最后,工程完工后,魏某与总包方建筑公司办理了最终结算书。
综合上述证据与事实,魏某与总包方建筑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可以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
经过梁律师与任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总包方建筑公司将拱板分项工程转包给魏某,虽然魏某系挂靠施工,但综合双方往来的证据与事实,魏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魏某直接向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魏某无证据证明发包方尚有欠付的工程款,故对其要求发包方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代理思路
本案过程看似波澜不惊,但其实司法实践中很难争取到这样的判决结果,因为一般来说,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很难越过挂靠公司直接向总包方主张工程款。
在实践中,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遭遇工程款拖欠后,可以有以下几种催款方案:
第一是直接起诉被挂靠人,但这种方式一般只适用于发包方或总包方把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被挂靠人再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情况。本案中,被挂靠公司并未参与工程款的收支,起诉挂靠公司也只会徒劳无功。
第二是通过主张“代位权”起诉发包人,具体来讲,发包人或总包方欠了工程款,那么实际施工人作为债权人,被挂靠人作为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实际施工人代位行使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第三就是本案中梁律师与任律师所采取的方案,就是证明“实际施工人与总包方或发包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要能证明这一点,实际施工人直接向总包方或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就不算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