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来也是可以竞争的
继续聊聊经典影片《十二怒汉》,这部电影被作为一个正面的、正义胜利的典型。今天再看,在戏剧化地呈现理想的同时,却也暴露了现实中法律被垄断之后的不良后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认为美版《十二怒汉》之所以被奉为经典,在于三个层次所叠合出来的厚度,正是这部电影的灵魂所在。日本、俄罗斯、中国的翻拍作品,都复制了这样的结构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理念问题。先要树立起一个靶子,表现为法律领域中的一些重要观念,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合理怀疑,等等。
第二个层次是技术问题。设计出能够让人通往前一层次的无罪结论的合理怀疑,这些疑点都是射向靶心的一支支小箭。
第三个层次是人性问题。共同搭弓射箭的十二个人,有哪些偏见,阻碍了他们去认识这些疑点,或者说即使认识到仍不能顺利地通往疑罪从无的结论。
十二个参差有别的个体,会不会找到箭,能不能、愿不愿一起拉开弓射出去,就大有看头了。只有设置了这样的前见甚至偏见的人性障碍,实现上面的目的——通过发现疑点而最终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过程,才会一波三折,充满戏剧的张力。
车教授这个解构,我是服的。
这三个层次中理念其实是最难的,理念是一种共识,这种共识需要很长时间的教育和灌输才能达到,这种灌输可能是对的也可能是错的,无论对错,都需要很长时间的积淀。
与车教授的看法略有不同的是,人性其实并不复杂变化也不大,复杂的是人性在不同制度、不同环境、不同条件下,所呈现出来的各种行为。
人的本性自利,行为会根据制度来做出调整,而制度之所以形成为制度,这个则由更深层次的理念所决定。
制度问题,也就是一个技术问题。
有句话广为流传:不要被战术上的勤奋掩盖了战略上的懒惰。
回到《十二怒汉》中的陪审团制度,各种细枝末节的丰富可以来使得它看上去好像很公正。但最根本的问题在于陪审团这个制度本身,美国法院审理这个制度本身是没有竞争者竞争的,没有了竞争性,也就失去了自身改良的动力,也就停止了进化和适应。
生活常识告诉我们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但凡缺乏市场竞争的地方,服务一定不够好。早年的供销社,货少服务差;今天国内各种国企的服务,没有竞争就没有压力,也就没有改进的意识和动力。
司法、法律,本质上也是一种服务,与其他服务并无不同。但很遗憾,现代民族国家的崛起,把法律这个服务做了特殊化的处理,收归国有,只有国家才能行使立法、司法、执法的一系列相关权力。
这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没有足够的竞争就没有足够好的服务。当然,我们说的是万恶的美帝国主义。
国家垄断法律资源之前,历史并不是一直如此的。18世纪的英国,那时候实际上还是一个多法庭自由竞争的社会,并不像今天这样。每个法庭都要靠提供判案的服务来赚钱的,所以会有竞争,会有品牌意识和质量意识,会格外注重判案质量,小心翼翼以求公正。判案错的多了,没人信你,也就没人找你判案,你也就没钱赚了。
亚当·斯密对此高度评价,在《国富论》中他写到:
许多案件,究竟归哪个法院审理,全由诉讼当事人选择,而各法院要想为自己多多招来诉讼案件,也在审理上力求迅速公平。英国今日的法院制度,是值得赞赏的,但一探其究竟,恐怕在很大程度上须归因于往昔各法院法官的相互竞争,对一切不正当行为,各个力求在自己法院就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最迅速最有效的救济这个事实。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哪个孰优孰劣,很难定论,不是简单的比较关系。
不过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任何体系本身缺乏有效的足够的竞争的时候,体系本身就缺乏改良的压力和动机,这个体系的问题会越积越多,轻则停滞不前,重则积重难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