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

甲于五月一日向乙购买古董瓷器一件,价金十万元,约定于五月四日交付。在交付前,甲即于五月三日将该瓷器以十二万元之价格再转售于丙。乙于五月四日当日瞩其店员丁将该瓷器送往甲处,丁酒醉驾车超速,发生车祸以致瓷器灭失,问甲得否向乙请求转售的利益两万元?

问题:本案中作为大前提的完全性法条是什么?

除此之外还必须引用哪些不完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期待利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甲可以向乙请求转售的利益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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