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作者乔谦律师

【裁判要旨】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发承包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的节点为最终竣工后付清,一审法院认定转移占有之日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黑龙江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黑龙江某公司作为发包人,北京某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署合同,约定发包人将风电机组安装工程发包给承包人,由北京某公司垫资施工,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1.5亿元;

二、合同价款约定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人支付20%预付款,完工后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5%,最终竣工后付清;

三、2014年11月14日,发包人组织验收,提出问题,结论为同意接管,整改项立即落实。

四、2014年12月24日,案涉项目并网运行,开始发电。2018年被电力公司解网停运;

【争议焦点】

发包人应否支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

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

【裁判规则】

案涉《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三《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约定,案涉工程付款进度“完工后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5%,最终竣工后付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立宏公司在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既已占有使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立宏公司占有使用案涉工程的时间即2014年12月24日为竣工日期。据此,根据《总承包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进度的约定,立宏公司应向天源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项目于2014年12月24日竣工,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并无不当;进一步,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立宏公司向天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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