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校园暴力如何做到罪罚适当

原标题:遏制校园暴力如何做到罪罚适当

据媒体报道,去年9月,河北石家庄5名10岁的体操小队员在河北省体育局体操举重柔道运动管理中心集体遭遇两名15岁少年的校园暴力:用开水从头向下浇、用打火机烫屁股、用烟头往身上戳、朝鼻子里灌鸡蛋和洗衣液……他们被施暴至伤痕累累,有的遭遇大面积烧伤烫伤。

此案在事发半年多后,进入公众视野,引发舆论关注。有媒体评论质疑,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失灵,涉事机构没有第一时间报告欺凌,纵容了施暴者。这是需要反思的。而家长也对处理结果不满,过去半年以来,除了两个施暴少年被勒令退学外,5个受害者家庭均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在家长看来,施暴者给被欺凌者造成的身心伤害与其受到的处罚是不对等的。

据报道,据家长反映,“现在派出所给结案了,说我们是轻微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负行政处罚责任,派出所对于证据什么的都认可,但是却不执行拘留的处罚。”这意味着家长在案发后是报了警的,公安部门也介入进行了调查处理。而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公安部门不执行拘留的处理并无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今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如果这5名被欺凌的学生所受的伤被鉴定为轻微伤,那么,施暴者就将不承担刑责。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根据正在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提到的修订意见,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时,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即便修订通过,这起案件中的施暴学生,也不会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这是令被欺凌学生的家长和社会舆论难以接受的。怎么处理?在笔者看来,不是进一步下调入刑、进行治安处罚的限制条件,而是有必要对侵犯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后果,进行新的界定。当前对伤害后果的界定,主要看身体受伤程度,而无视对未成年人心理、精神的严重伤害。比如,施暴者让未成年学生吃秽物(如喝尿),把学生关起来,限制自由,进行精神虐待,验伤结果也可能连轻微伤也没有,但巨大的精神伤害已经构成。对此,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该把这类欺凌行为列为酷刑虐待,或者精神虐待,并作为重罪,只要发生,就追究法律责任。不做如此调整,一些未成年学生的施暴恶行就会被纵容。

另外,则需要加大对施暴者监护人以及承担监护(看护)责任的机构的侵权索赔力度。当前,有关侵害未成年人赔偿标准太低,以至于出现有的被伤害者以“以暴制暴”“复仇”的方式来维权。只有根据未成年人身心伤害后果,提高侵害未成年人赔偿标准,才能引起监护人、监护机构对遏制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高度重视。监护人要严格管教自己的孩子不能欺凌他人,学校、机构应在发生欺凌、侵害事件后,第一时间报告,以尽到机构责任,以遏制更严重伤害事件的发生。

(责编: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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