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实务:链锁超市销售海鲜礼包提货券计入“预收账款”是否需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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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某链锁经营超市,每年针对各类节日会推出各类礼包销售,如分不同档次的“XX海鲜大礼包”售价500-2000元不等,通过节日促销卖出提货券,可以随时在指定门店提取大礼包,会计上参照预付卡(储值卡)计入“预收账款”处理,收款月份并未申报增值税,也没有确认所得税收入。上述业务处理有何风险?
业务分析:
(1)增值税
提货券(包括有指定的货物代金券、购物卡等)已明确具体货物且消费者具有随时提取货物的权利,该提货券销售属于增值税中的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故本例中的提货券销售应在收款即发生纳税义务。
另外注意,超市常有预付卡(储值卡)销售业务,该预付卡预充值后在未来购买不确定对象的商品,在增值税中是属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与例中的提货券的增值税处理是不同的,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所得税
提货券所指定的货物在消费者未提取货物前,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方买,因此在企业所得上收款时不作收入确认,应在货物实际提取时确认收入,与会计上的处理一致。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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