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成依法订约习惯,远离“投资”风险陷阱

  合同与每个人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订立合同会对当事人产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等法律效力,所以订约人更要费心劳神地去对待和处理订立合同事务。本文,孙潭律师以案分析,带你认识“养成依法订约习惯”的重要性。

  一、简要案情:投资公司委托理财案
  2015年,陈某通过亲友介绍与重庆市江北区A投资公司订立《委托理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A投资公司代陈某理财,投资项目为“借款给他人”,陈某“投资“收益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经律师询问投资公司是否收取委托理财手续费用,陈某告知没有收取,概以投资公司与所投资主体间的利率高于《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利率的利息差收益。
  此后,陈某通过A投资公司与重庆B服装厂订立《借款合同》,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借款期限为1年。A投资公司与陈某、B服装厂签订《担保合同》,A投资公司为陈某与B服装厂的借款提供本息偿付担保。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后,陈某向A投资公司提供投资款20万元。借款期内,陈某每月得到了投资收益(或利息)。
  借款期满后第二个月,陈某未收到投资收益(或利息),也与A投资公司失去了联系。陈某此时才想到要委托律师介入。

  二、案情分析(附注——订约习惯指引)
  1、陈某对A投资公司、B服装厂均未进行必要的了解
  陈某以投资牟利为目的,但对交易相对方不进行必要了解的行为显示其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依约订约的良好习惯。在我国,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等,投资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本案中接受委托理财借款给他人的经营服务表明该投资公司已经脱离主营业务。
  订约习惯指引: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以公司为例,最低限度的了解内容是查询该公司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情况等。

  2、陈某对合同内容缺乏认识,让自身处于被动地位
  陈某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使A投资公司通过合同架空了自己的权利,但陈某又因同一笔资金承担了《委托理财合同》、《借款合同》的双重合同义务。加之陈某缺乏法律意识,在陈某将款项交付给A投资公司后,陈某并不明确A投资公司是否将借款交付给B服装厂抑或截留自用。
  订约习惯指引: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要重复签订影响对具体行为进行判断的多个合同,否则会导致主体权利义务、行为具体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将自己置于风险与被动的处境。合同内容的磋商与法律知识息息相关,可以提前求助律师等专业人士介入谈判或出具咨询方案。

  3、陈某与A投资公司关于24%固定收益的约定已触及法律底线,极易引发违约风险

  暂不论《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陈某即便没有判断合同效力的法律知识,也应当对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以往司法规则或者对高于24%年利率不予司法保护的新规则有所耳闻。A投资公司许以24%固定收益后,A投资公司存续盈利点就只有向他人收取高于24%利率的费用,A投资公司的盈利点已经跨越了司法保护的界限进入了边缘领域——常在河边站哪有不湿鞋。

  订约习惯指引: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合同内容合法性、可行性的判断,缺乏合法性判断能力时可以求助于律师等专业人士,对可行性的判断就份属商务或生活常识——世上也许有无缘无故的爱,但更多的是包装为馅饼的陷阱。当你的合同相对方通过履行与你之间的合同无正当利益可图,或者需要行走在法律界限的边缘时,你就不要被利欲蒙蔽,以免自食恶果。

  三、结语——法律服务之殇
  陈某在该案中的行为轨迹反映了部分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
  以重庆为例,仍不乏公司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缺乏市场经济的风险控制意识:风险控制的手段是多种类的,有主体自身的商业判断,有法律,也有行业自律,但在依法治国的市场中,法律手段确是必不可少的。
  可惜的是,不少市场主体对法律服务的感知停留在了较为浅层次的需求上,特别是争议出现、矛盾激发后的仲裁、诉讼案件的代理工作,仿佛律师、法律工作者都只是打官司的。律师的方案论证及商业谈判、文书审查拟定、付费法律咨询等服务价值未得到该有的重视。市场主体如此,遑论个人。
  现状如上,而法律服务的规律确是相反:随着法律服务阶段的推进——法律论证、磋商谈判、文书准备、法律咨询、案件代理,法律服务费用逐渐提升,性价比在一定程度上却相应降低。
  这也许就是法律服务之殇,伤在国人经济行为缺乏理性,伤在法治经济仍待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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