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民事主体收尾篇

上承:《民法总则》民事主体篇一

法人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独立性(风险隔离)是法人的本质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及决策机构的成员不承担法人的民事责任。

注:在涉及巨额投资交易时,如对方法人资信状况不佳,当事人应注意采取加入共同债务人、引入担保措施等方式来防范法人风险隔离特性伴生的法律风险。

★法人不是人(自然人)

日常生活中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这属于误用法律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根据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却无此必要。

法律拟制法人即为其能从事民事行为,故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成立,灭于终止。当然法律也规定了相关的限制:比如法人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与责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且法人章程、权力机构对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其权力极大。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总则设立了新的法人划分标准

民法总则以“设立目的与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判断法人是否为营利法人的特征有两点:

1、设立的目的: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或者出资人等成员;

2、终止的分配:终止时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

注: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依法成立,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原则上不具有风险隔离能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换言之,非法人组织原则上不具有风险隔离能力,如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评判交易安全性与交易对象资信的时候,孙潭律师认为拥有1000万净资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弱于拥有1000万净资产的合伙企业,当产生2000万债务时,有限公司的股东不承担超额债务,而所有普通合伙人却需以自有财产进行清偿。

五一些思考点

1、自然人破产制度;

2、我国家庭、夫妻的特殊性;

3、个人合伙规则;

4、欢迎留言补充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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