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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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只得向债务人要求还款,此谓“债的相对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进而影响偿债能力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这种突破债的相对性的制度叫做债权人代位权。
一、案情简介
A公司拖欠刘某租金等款项百余万,刘某经过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后得偿七十余万,A公司尚欠五十余万,法院查证A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终结执行程序。此后,刘某发现A公司有B公司等债务人,且A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刘某遂起诉至法院主张债权人代位权,要求B公司等次债务人进行偿付。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二、律师分析
本案中,刘某作为债权人,因债务人A公司怠于对其债务人(B公司等)行使债权而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刘某的起诉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要件:
1、刘某对A公司有未清偿的到期债权;
2、A公司怠于行使对B公司等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消极减少财产”;
3、A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刘某的债权无法清偿。
三、律师提示
债权人代位权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让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向次债务人催讨欠款,有利于防止债务人以怠于行使权利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的履行。正因代位权的法定性,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需注意以下情形:
1、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报酬、养老金等;
3、代位权请求金额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务金额、次债务人的债务金额;
4、债权人对代位权的成立负有举证责任,且仍需面临次债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PS:债的保全制度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有关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文章可见:孙潭律师《借款人不当减少自身财产,出借人可以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