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贷款房屋去世后公婆继承了份额是否应共同承担房贷
夫妻二人婚后按揭购买一套房产,丈夫意外去世,公婆继承了该房产中丈夫的份额,那么——
公婆是否应共同承担房贷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2014年,赵女士和丈夫孙某结婚,二人婚后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共同负担房贷。2016年,孙某因意外去世,孙某的父母,也就是赵女士的公公和婆婆,称其二人也是孙某的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房产中属于孙某的部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继承分配,二人各继承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并过户。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他们二人各享有该房八分之一份额的判决。
但是此判决生效后,赵女士的公婆一直没有支付过房屋按揭的款项,都是她一人在负担,赵女士几次催要均没有结果。
于是,赵女士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她的公婆在各取得了该房产八分之一份额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偿还银行贷款的责任,面对他们一直不承担房贷的行为,她该怎么办。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静。
赵律师表示,赵女士的公婆在继承孙某的遗产后,应按照继承房屋的份额承担偿还房屋贷款的责任。
首先我们讨论的是,赵女士的公婆身为孙某的父母,在继承遗产后是否应当偿还孙某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答案是肯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赵女士的公婆身为孙某的父母,为孙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已依照法院的判决,各继承了孙某八分之一的遗产。依照法律规定,在其享有继承遗产之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赵女士的公婆对孙某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而赵女士的公婆应按照何标准偿还孙某依法应当缴纳的房屋贷款,法律同样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而本案中,继承的财产为孙某份额下的房产,依照房屋买卖的性质,按揭后房屋的实际价值已超过剩余偿还贷款的金额,本案赵女士的公婆继承的四分之一房产的价值高于同份额剩余房屋贷款的金额。赵女士的公婆应当依照继承遗产的相应比例承担偿还房屋贷款的责任。
若赵女士的公婆拒不承担房屋贷款,赵女士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向一审人民法院或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