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被索赔上千万?竞业限制应该怎么签?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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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公司被科大讯飞收购后创始人离职加入腾讯,遭遇竞业限制违约索赔,索赔高达2640万余元。
科大讯飞诉称,路某离职不久即加入腾讯,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直接导致其此前收购陆某创立公司的目的落空,给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合肥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陆某赔偿科大讯飞1200万元违约金,并从腾讯公司离职,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的顾问或职员。
本案中,竞业限制保护了收购公司的权益。利用好竞业限制,可以为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好公司的立身之本。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在企业当中,核心科技和商业秘密往往被掌握在受信任的高层管理者和技术开发人员手中,但这些人往往也是对手企业拉拢的对象。那么,如何防止这些关系企业存亡之人因高薪诱惑跳槽,甚至出卖手中的商业秘密呢?为此,法律特别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条款,限制相关人员跳槽,以防止其出卖公司秘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般来讲,企业在劳动者因受竞业限制无法从事相关工作的期限内,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可一次性付清。而劳动者负有对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约定,一旦违反约定则需支付违约金。
二、企业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应注意什么?
竞业限制影响着劳动者的再次就业,因此法律对于竞业限制的人员与期限也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企业应避免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以上部分内容摘自:《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中信出版社2021年4月出版,张思星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