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被耽误,该怎么办?
导读:“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要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将丧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进行救济的权利。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本文将进行简要解析。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耽误起诉期限的法定情形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自己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如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就较为广泛了,如因人身自由受限制、因为对行政机关产生了信赖利益、因裁判结果未出等等。
三、耽误起诉期限后可请求法院扣除
当事人非因自己原因或因不可抗力而耽误起诉期限的,可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但律师提醒当事人,虽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但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耽误起诉期限后再提起行政诉讼,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即,如果当事人主张耽误起诉期限的理由不充分且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则法院可能不会准予延长起诉期限,而当事人也会因此丧失起诉权利。故,当事人对于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若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并计划好自己的起诉时间,以免错过起诉期限。此外,即便非因当事人原因,造成起诉期限被耽误的后果的,当事人一定要及时收集、存储起诉期限被耽误的相关证据,以便作为后续向法院申请延长起诉期限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