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民事行为类型及后果
民法领域一项重要原则是意思自治。民事主体意思能力欠缺,意思表示不真实,某些合法性欠缺都会导致该民事行为效力待定,可能被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行为。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益民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可以被善意相对人撤销。
《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1、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为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态的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不足,只能实施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和纯获益的民事行为;超出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效力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进一步确定其效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符合其利益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可以同意或者追认,弥补效力不足,使之有效。这不仅保护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也让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确定下来,进而也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不符合其利益的民事行为,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不符合其利益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都处于不确定状态,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既可以让可撤销的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下来,也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只是赋予法定代理人同意和追认权,善意相对人没有撤销权,不利为平等地保护双方的权利,可能导致权利保护的失衡。
二、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请求撤销。
重大误解不是真实意思。重大误解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可以请求撤销。
行为人在重大误解情形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能违反其真实意思,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随着事情的发展,行为人可能改变心意,认可在重大误解下实施的民事行为;也可能始终不认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更符合其意思和利益。如果行为人始终不认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该行为。
2、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请求权主体是误解人。
基于重大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是撤销权的请求权主体,有权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对重大误解的补救,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因重大误解受损。
三、受欺诈实施的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请求撤销。
受欺诈人可以撤销被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对受欺诈人权利失衡的保护和补救,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否则就是对其欺诈的鼓励。
1、受对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人可以请求撤销。
《民法典》148条规定,在民事行为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使之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受欺诈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
2、受第三人欺诈实施的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欺诈人有权请求撤销。
《民法典》149条规定,一方利用了第三人对另一方的欺诈,受欺诈人有权请求撤销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行为。
四、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
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势必违背行为真实意思,导致该行为效力待定。受胁迫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对受胁迫实施行为作出补救。这里的撤销权是一项救济权,胁迫人不享有撤销权。
五、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赋予受损害方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不利情形一方的救济权。借助撤销权改变显失公平的关系状态。
六、撤销权行使方式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相对人可以自行行使撤销权。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因为其行为能力欠缺,该行为合法性存在先天不足,善意相对有权自行行使撤销权。
2、善意相对人以外的人行使撤销权都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不同,行为人在作出民事行为时候行为能力都是完备的,一旦允许其随意撤销民事行为,很容易走向问题的反面,危害其它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这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实施了可撤销民事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否应当撤销,都要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去裁判。
3、撤销权表现为请求权。
善意相对人以外的人行使撤销权都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不得擅自直接撤销。在这里,撤销权人的撤销权表现为请求权,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撤销与否的法律文书。
七、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1、被撤销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55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行为部分被撤销,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156条规定,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行为救济不影响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3、民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行为被撤销以后,要相互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要折价补偿,恢复到行为前的法律状态。
4、对民事行为被撤销有过错方,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民事行为被撤销,有过错方应当赔偿无过错方损失,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5、其他关于撤销权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各种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行为,以及违反真实意思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对可撤销民事行为负有责任方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