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老板克扣工资,私自修改合同损害当事人利益!!
年关将近,每个在工作岗位勤勤恳恳的工作人员都想有个好的报酬回家团圆。可辛辛苦苦的工作却没拿到应得的报酬,老板百般的理由和借口克扣应有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
据曾在浙江舟山顺泽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编号“顺泽98”号渔船工作过的爆料者称在工作期间无良老板私自更改合同细节霸王条款无辜扣除应有劳动报酬金额31665.75元。
爆料者在公司名下的渔船担任副水手长,主要负责在东南太平洋公海一带海域进行钓鱿工作,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爆料者共钓了55吨的鱿鱼,与平均产量60.755吨相差5.755吨,按照合同约定不足部分按550元/吨扣除报酬,应为3165.25元。该单位在合同中第四条,第二款“个人应完成钓鱿产量的_%进行考核,超出或不足按550元/吨奖罚”未填部分,于爆料者完成合同签字后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填上“100%”,其中“550元/吨亦改成750元/吨”,后经爆料者抗议又改为“550元/吨计算报酬”。
事实如下:爆料者在与该用人单位在未签合前已去过南太钓鱿一次,合同也是两年,产量受环境因素导致产量极不稳定,按平均产量计酬已经是行业内约定成俗的选择,亦是保障工人工资的首选合约,爆料者不可能不深知这一点,也不会同意签订这样损害原告利益的合同。请求FY判决 浙江舟山顺泽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归还多扣除金额31665.75元。
事发后,爆料者与用人单位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20年8月份去了舟山海莲路601号普陀区劳动JC中心寻求帮助,申请劳动仲裁,一共去了两次,均得不到受理,期间曾BJ两次,出警并与被告协调,被告不予理睬,爆料者BJ后协调时该单位老板态度极其恶劣嚣张,均有记录可查
爆料人在船上工作期间共钓了 55.476 吨鱿鱼,应和平均产量 60.755 吨相比,而不应和合同约定的每年产量 65 吨(两年 130 吨)相比,公司多扣了原告工资 31665.75 元。
上图为用人单位私自手写修改部分
上图为原来约定部分
爆料者本人因为生活费用来源问题除了工资收入无其他收入来源,万般无奈之下同意按被告私自填写的“100%”结算工资并收到工资后诉至宁波海事FY舟山FT,FT以被告出示与原告聊天记录同意结工资为由,同时工资结算单备注为“本人对上述工资结算已仔细核查,对工资结算无异议,工资已全部收到,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葛,签名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为由(原告明知工资结算单备注为霸王条款,亦不得不签,不签就意味着无法结算工资无法解决生活费用来源。)
2020 年 9 月 1 日,被告转给原告 8 万元后, 表示剩余两万暂扣,后爆料人多次催讨,老板均拒不支付剩余款项
2020 年 9 月 1 日,用人单位转给爆料人 8 万元后, 表示剩余两万暂扣,后爆料者多次催讨,用人单位均不支付剩余款项。
争议焦点为爆料者工资未结清,及用人单位在工资结算单上签字存在受胁迫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动合同上的 “个人应完成职务鱿钓产量的 100%进行考核”中的手写部分 “100%”系用人单位后补的,未填部分,未经爆料者本人同意擅自增加字样私自填上“100%归还多扣除金额31665.75元。
可以看出该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爆料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到了爆料者的工作生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爆料者决定曝光无良老板的这一行为让更多人引以为鉴避免被套路上当受骗。
同时年关将至,打工赚钱,回家团圆是每个幸苦忙碌工作了一年打工者的心声。希望借助网络的力量引起相关部门和人士的关注,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拿到应有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