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方心裁(165)乌头汤
【原文】
病历节不可屈伸,疼痛,乌头汤主之。(原文在“乌头汤方”之后还有“治脚气疼痛,不可屈伸”一句。)《金匮要略·中风历节病脉证并治第五》
【组成与用法】松原市中医院治未病科赵东奇
麻黄芍药黄芪甘草炙,各三两川乌五枚,咀,以蜜二升煎取一升,即出乌头
上五味,咀四味,以水三升,煮取一升,去滓,内蜜煎中,更煎之,服七合,不知,尽服之。
【功效】散寒益气,通利关节。
【医案】
痛经
初诊:2005年8月29日。林某,20岁,未婚,痛经3年多,伴恶心、腹泻、出冷汗,下腹喜温喜按,疼痛持续2天左右,需服用止痛片,经量多,经色鲜红,偶夹血块,月经周期28~30天,4天净。平时白带量多,质稠,纳可。末次月经8月11日来潮。舌淡红,苔薄白,脉细。西医诊断:原发性痛经。
治法:温经补虚止痛。
方剂:乌头桂枝汤合大建中汤。
乌头6g桂枝6g炒白芍6g炙甘草6g生姜5片大枣6个川椒3g党参12g干姜6g饴糖(冲)30g,7剂。
二诊:2005年10月5日。服药完毕,因未能坚持连续服药,停药3天之后月经于9月7日来潮,痛经依旧,舌脉如上。当时无法分析痛经没有减轻的原因是因为药物无效还是停药之故,改方用药。
治法:温经散寒湿。
方剂:少腹逐瘀汤加味。
蒲黄10g五灵脂10g炒白芍12g当归9g川芎9g小茴香5g桂枝6g延胡索12g制没药5g干姜5g益母草15g香附10g鹿衔草15g,7剂。
三诊:2005年10月12日。月经于10月5日来潮,痛经依旧,未能缓解,舌脉如上。
治法:温经补虚止痛。
方剂:乌头桂枝汤合大建中汤加味。
乌头6g桂枝6g炒白芍6g炙甘草6g生姜5片大枣6个川椒3g党参12g干姜6g饴糖(冲)30g蒲黄10g益母草20g,7剂。并再三吩咐经前一周开始服药,直至痛经结束时为止。
四诊:2005年11月3日。月经11月2日来潮,痛经不明显,恶心、腹泻、出冷汗等现象未再出现,舌脉如上。
治法:和血调经。
丹参12g鹿衔草15g当归9g川芎9g益母草15g香附10g延胡索10g川楝子10g蒲黄10g五灵脂10g九香虫10g,5剂。
五诊:2005年11月21日。家属代诉,无不适,舌脉不详。
治法:益气和血,温经止痛。
方剂:乌头汤加减。
麻黄5g炒白芍12g炙黄芪12g炙甘草6g炙川乌5g延胡索10g川楝子10g九香虫10g益母草20g蒲黄10g五灵脂10g,7剂。
六诊:2005年12月23日。家属代诉,月经12月3日来潮,已毫无痛经,舌脉不详。
中药守上方续进7剂。
【按语】
乌头汤本是治疗“病历节不可屈伸,疼痛”的方剂,所谓的历节,即近人所说的关节炎症出现的疼痛病症。沈明宗曰:“麻黄通阳出汗散邪而开痹著;乌头驱寒而燥风湿;芍药收阴之正;以蜜润燥兼制乌头之毒;黄芪、甘草固表堵中,使痹著开而病自愈。”
经查《中医方剂现代研究》(谢鸣主编,学苑出版社1997年出版)、《经方各科临床新用与探索》(王三虎、安娜主编,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2年出版)、《金匮要略现代研究文摘》(范永昇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均未发现有人运用乌头汤治疗痛经者,而绝大多数的临床报导都沿用治疗关节病变的疼痛症状方面。其实,方中的麻黄本身是一味驱风散寒治疗痛经的药物,因为麻黄对人子宫一般表现为抑制,有人就曾用它缓解痛经;川乌味辛、苦,性热,大毒,具有祛风除湿,温经散寒止痛的作用,是一味镇痛作用很好的药物,《医学启源》引《主治秘要》云:乌头“其用有六:……治感寒腹痛六也。”可见乌头对于沉寒痼冷引起的腹痛确实具有较好的疗效。现代药理实验证实,用大鼠电刺激法、小鼠扭体法及小鼠热板法,均证明乌头碱皮下注射具有剂量依赖性镇痛作用。其中的3-乙酰乌头碱的镇痛作用不产生耐受性及身体依赖性(《现代中药药理与临床》王本祥主编,天津科技翻译出版公司2004年出版)。川乌毒性极强,剂量过大或煎煮时间过短、患者体质虚弱,均易发生中毒,可出现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等中毒症状,甚至死亡,应该注意;此外方中黄芪益气,芍药甘草汤养血缓急止痛,加用蜂蜜,一则可以解川乌之毒,二则能够起到甘缓补虚止痛的效果,如痛经系寒实之证,蜂蜜可以不用。
该案痛经属原发性,原发性痛经的治疗至少要在经前一周开始,一直坚持到痛经消失时为止,如果忽略了这一点,就会影响临床疗效,甚至导致治疗失败。对于经期不定的患者,服药时间主张宁多勿缺,以确保疗效。此案表现为下腹喜温喜按,伴恶心、腹泻、出冷汗,属于下焦虚寒,而偏于寒重者,故治疗须温经补虚止痛。但是患者不配合服药方法,导致连续2个月经周期痛经治疗无效,并影响了诊疗效果的判定。第三个月经周期以后,由于患者严格遵照医嘱服药,仍旧使用首诊的乌头桂枝汤合大建中汤治疗,疗效明显,痛经显著减轻,伴随出现的症状也一并消失。四诊时改用益气和血,温经止痛的乌头汤加减治疗,痛经终于消失。《素问·五藏别论》有“病不许治者,病必不治”之说,余则曰:“病不遵医嘱者,病必难已”,此也情理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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