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解析——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相爱相杀”
一、税改大背景: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行转变,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与经营所得属于个税的两个税目。
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但其间存在交叉的关系也非常明显,由于提供经营所得的,支付报酬方无需代扣代缴个税,但劳务报酬支付报酬方需代扣代缴个税,但代扣代缴的个税,在纳入个税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时,多交的税款会退给纳税人或抵扣纳税人其他综合所得应交个税,而纳税人往往要求是税后报酬,相当于企业是多承担了个税及增值及其附加税的,而纳税人因此而多取得了收益,这对企业来讲非常不公平,所以除了期待国家的税制在此需进行修正外,在实务中厘清其间的联系与区别,同不与不同在对指导企业业务的开展,合同的签订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的税目交叉之处
第一、劳务报酬作为综合所得的子税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特点在于基于个人独立行为而提供服务,服务的种类没有任何限制。
第二、经营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的九大税目之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第三、经营所得的特点在于个人或企业基于一定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所得。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目的交叉在于个人提供指定有偿服务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两项中,即经营所得税目的第二款和第四款中,例如经营所得的第二款中,取得经营所得的主体为个人,与劳务报酬的提供主体一致,正列举的服务种类也存在着重叠;第四款其他生产经营所得的范围虽然没有正列举,但与劳务报酬之间也存在中交叉。
三、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如何区分
第一、可以根据提供服务主体划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当服务的提供主体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时,无论提供服务的种类是什么,属于经营所得。在目前的个税筹划中,通过在国内“避税地”设立个体、合伙或个独企业向目标公司提供服务,完成目标公司的利润转移,从而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目的,属于此类划分的典型运用。
第二、可以根据经营活动连续性划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通常情况下,经营所得具有连续性,劳务报酬具有偶发性。经营所得连续性是其性质的体现,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有一定连贯性,而劳务报酬通常是一次性完成的。
第三、可以根据经营活动场所划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通常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便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劳务报酬一般不需要生产经营场所,通常情况下由对方提供。
第四、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人数划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通常需要“多人合力”才能向客户交付服务的结果,而劳务报酬通常情况下由一人即可向客户交付服务的结果。
第五、可以根据承担风险与否划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通常需要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而经营风险可能导致经营出现亏损,而劳务报酬通常个人不承担风险,根据提供服务的时间长短收取固定劳务报酬。
六、可以根据生产资料的提供方式划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通常由个人自行提供生产经营资料,而劳务报酬通常由接受服务对方提供生产经营资料。
七、研究结论
第一、划分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的唯一方式为经济业务的属性。
第二、通过判断经济业务主体特点来判断业务的属性,下面几个方面如为是则是经营所得,否则是劳务报酬所得,具体为以下三个方面:
1、是否是团队合力行为;
2、是否自带生产资料;
3、是否是按成果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