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吃鸡 | 邱小石·早茶夜读
是时候给吃鸡游戏制定法律了。我说的不是游戏规则,是真正的法律。
游戏里面杀人是虚拟的,但其中一些游戏场景的设定没有限制,玩家行为可能会对玩游戏的真实的人产生心理创伤,应该有相应的法规惩戒。
比如当一人受伤倒地,对手玩家并不着急补枪,而是在伤者面前起舞,或是蹲下盯着跪着的伤者摆弄姿势故意挑衅,看着伤者慢慢衰竭而死……
每当作为伤者的我遇到这种状况,如果对手玩家不在近身的短距离,我一定是想法设法地爬呀爬,爬到相对不容易找到的角落躲起来。随着对手脚步的逼近,我心里就盼望着我的血流得快一点早点死去,同时在心里祈祷“别找着我别找着我”。然而不幸经常发生,玩这个游戏的人就是喜欢往输家身上“吐唾沫”。
我查了一下目前关于侮辱罪的定义和条例,想分析一下吃鸡游戏中的这种侮辱行为究竟是不是已构成侮辱罪,就当作学法和普法一下。但在这之前,有一个大问题需要提前界定,不然下面的分析皆不成立——游戏中的设定人物和玩家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他们在“生命”“人格”上有多大程度的重合?随着未来真实和虚拟之间的界限渐渐模糊,人类或许终将面对这个问题。
好,着重说六点。
1. 关于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个定义里面的“其他方法”和”贬损人格“,对于游戏玩家的申诉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2. 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主观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我认为在游戏中是存在这样的行为的,但是否严重、怎么才算严重,需要讨论。万一玩家心理崩溃,跳楼了,或者一激动导致脑溢血半身不遂了,怎么办?
3.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人格尊严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人格尊严是基于自己所处……人格价值的认识和尊重”,这是一种不易量化的主观判断。
4. 侮辱他人的行为手段,主要有暴力、言语和文字三种。
游戏中的侮辱是否是一种暴力和言语的视觉转化,需要讨论。
5. 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必须是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
游戏中对手玩家的队友,或者在线旁观这场游戏的人,都有机会看到侮辱的场景。
6. 侮辱对象必须是具体的人。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游戏中的伤者几乎相当于死者,行为人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了玩家。又回到了本文开始提及的前提,玩家和游戏中的人究竟是什么关系?肯定不是亲属关系。
嗯,上面就是一个法盲对于侮辱罪的理解。现在不都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应该包括网络游戏吧。
其实我最想说的是,本来游戏输了就很窝火,对手的侮辱简直就是火上浇油。其实结果只有一种可能,热血直冲脑袋,重新再战一盘,游戏设计者就用这种方法让玩家上瘾,欲罢不能。
难道这样不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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