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放弃缴纳社保,HR咋办?
老张,工作了十多年,技术和工作经验都是非常不错,因此近几年变动工作也比较频繁,主要是为了可以多挣钱。因为在不同的公司工作过,有的单位给他缴纳了社会保险,有的单位没有,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他都要求单位把缴纳社保那部分钱给他本人,当然有的单位给他了,也有的单位没有。总之,他自己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还不如把那部分钱给自己。最近老张又和一家新单位谈好了,准备入职,他打算不让公司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
象员工不想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在企业不算少见,碰到这种情况,我们HR咋办呢?
作为HR代表的是企业,实际上员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有部分HR马上就会想,这正好可以为企业省一些钱啊,自己还可以少做点事。HR通常就会马上正式通知员工,企业不会把缴纳社会保险的那部分钱给员工个人,你放弃缴纳,属于你个人行为,企业今后也不会为你补缴社会保险。如果这样处理,看来省事,也符合社会上的常规做法,企业老板也会认为你做得好,帮企业省了钱。
但我要说,这样做是错误的。HR如果真要这样做,那你就等着出事后,承担所有的责任和损失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句话,我们国家对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规定,必须为其缴纳。从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开始,企业就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应当由企业缴纳的部分,员工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也有企业HR和律师商量沟通后,让员工书面写下一个保证书的形式,以书面形式申明,员工本人承担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这个书面的东西在法律上是不认可的,不支持,因为从这个书面保证书一开始就是违背法律的。
所以,不管员工或其他人士给你HR任何建议,你都不为所动,要坚决坚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而企业又同意的,最终导致HR离职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真实案例,我在此不一一列举。
碰上类似事件的HR更应引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