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监狱服刑人员该怎样争取减刑(上)
经过努力,或许当事人及家属都拿到了一份相对满意的判决,但案件的审理终结并不代表律师法律服务的结束,当面对即将到来的刑罚执行,无论是当事人或是其家属,都会对漫长的监狱生活充满茫然与焦虑,尤其是对于被送监服刑后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如何获得减刑的信息知之甚少,有些甚至是一无所知。为此,我们在搜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福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将减刑需考量的相关因素进行整理归纳,为有需求的家属提供初步指引。因篇幅较长,本文分为上下两篇发布。
一、时间因素
减刑起始时间、每一次可减刑的幅度及申请减刑的间隔期是构成减刑考量的时间因素。一方面,确定减刑的起始时间,只有满足一定时间的充分考察,才能根据服刑人员在监区的表现及其他判项的履行情况确定服刑人员是否确实认罪悔改、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文化教育及劳动改造。另一方面,设定减刑的幅度、申请减刑的间隔期,有利于防止滥用减刑、逃避刑罚的现象发生,使罪犯既能接受到应受的刑罚,又能因自身的悔改表现、改造情况获得一定程度的减刑,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减刑起始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减刑的起始时间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审判机关将已生效判决的罪犯移交执行机关交付执行的时间(即法院下达《刑罚执行书》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确定时间(判决生效时间)或罪犯羁押起始时间。
2、每次可减刑的幅度
3、减刑申请的间隔期
值得注意的是,服刑人员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减刑申请的间隔期,一般是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二、财产因素
服刑人员是否实际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追缴、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刑等财产性判项,是影响其是否能获得减刑考量的重要因素。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严重犯罪者;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依法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因此,是否实际履行、是否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是减刑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实践中福建、北京、上海等多地或出台的减刑实施细则均明确对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审查,或在具体案例中都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作为评价是否予以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二中刑减字第1634号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罪犯黄某已主动缴纳罚金及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共计人民币八亿元,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六十六万九千四百元,生效判决所处财产刑的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并结合黄某在监区的表现,认定黄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
结合福建省相关规定,财产因素重点考量如下:第一,被交付执行后应主动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情况,并提交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部分地区如福建省已将财产申报设为提请减刑的前置条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财产的,不得报请减刑,已报请的人民法院应退案处理。对于已作出减刑裁定后发现有瞒报、漏报等虚假申报个人财产的,法院应撤销原作出的所有减刑裁定。第二,对于申报有财产的,无论财产数额是否高于或低于未履行的财产性判项数额的,服刑人员是否有将申报的财产用于履行财产性判项是考量是否能报请减刑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已将申报的财产履行完全部或部分财产性判项数额且符合相关月度消费要求后的,才可申请减刑。第三,对于申报无财产的或仅部分履行完财产性判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月均消费是否高于普管级别服刑人员购物限额的三分之一。服刑人员是否合理使用零花钱、劳动报酬,均是认定其是否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影响情形,从而影响有关机关对是否予以予以减刑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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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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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毅伟律师,中共党员,尚坤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具有经济师职称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有着多年政府机关和央企法务的工作背景,现专注于企业合规性审查及刑事法律业务,主要代理经济类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曾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截至目前,已参与大量的刑事案件,其中部分案件获得不起诉、不予批捕、量刑实报实销、缓刑等有效的辩护结果,具有较为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同时,吴律师还热心法律公益事业,曾长期在厦门市司法局12348法律咨询中心值班,是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入库律师,并代理过多起法律援助案件。
比较有影响力的案例:原思明区某局局长滥用职权、受贿案;李某某走私废物案;杨某某非法采矿案;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陈某某开设赌场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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