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奇案:军官错杀奸夫淫妇、只因一个举动、让自己免于一死

明弘治十二年(1499),山西大同的街道上走来了一个穿军服的男人,手里拎着一男一女两颗人头,满脸怒气地走进了巡按衙门。

看样子,这个人是来投案的。

但是,明朝有规定,军人犯罪,应归镇抚司管辖、审理,也就相当于军事法庭。这个人为什么偏偏到巡按衙门自首?这其中,有什么缘故吗?

前来投案的人名叫刘安,其父是一名千户。

按照明朝的规定,军人干到千户一职以后,子孙就可以承袭入军,称为军户。明代的军户地位比民户要高,并且世代继承,非皇帝或兵部尚书批准、不能更改。

刘安此时,就是一名镇军总旗,相当于现在的排长,大小也是一名军官了。前文说了,军人犯罪,按律应由镇抚司管辖,刘安为什么会跑到巡按衙门来投案?

原来,刘安杀死的是他的妻子和奸夫,而他妻子是三品指挥使的女儿,指挥使则是镇抚司的顶头上司,如果到镇抚司投案,他们难免会因为顶头上司的压力而断案不公;因此,刘安才选择了到巡按御史这里来投案。

投案归投案,但总得找一个值得信任或相对公正的地方,这一点上,刘安可是做得相当理智。

巡按御史虽然只是正七品,但却是代天子巡查地方,各省军政长官都在其考察范围,因此,当时民间普遍认为巡按是地方最大的官员。

可是,诺大一个辖区,只有一个巡按御史,从官到民、各种事务繁杂,哪里顾得过来?所以,朝廷就赋予了巡按“委署左贰”的权力,也就是任命副手帮忙的意思。

接审刘安一案的,就是左贰官。

左贰官提审刘安得知:其常年驻守在墩台,许久才回家一次。

这一天刘安回家,路遇自己的弟弟刘富,被告知妻子于氏与木匠王文美通奸,于是怒而回家杀了妻子,又在晚上潜入王文美的家中,将其在熟睡中杀死,并分别割下了二人的头颅。

考虑到岳父是指挥使,所以刘安避开镇抚司到巡按处自首。

对于杀死奸夫淫妇,《大明律》本来有规定:在奸所发现妻妾与人私通,登时杀死者,无罪。

也就是说,在捉奸现场当场杀死奸夫淫妇者无罪,但这里强调的“奸所”和“登时”,刘安显然是一条也沾不上边;因此,如果按《大明律》另一条规定“闻奸次日、追而杀之”定罪,刘安就是故意杀人,可定斩刑。

按这条来定罪,本来没有问题,但是,《大明律》又有规定:杀死有罪之人和自首的,其罪分别要减一等和三等。如果说王文美同于氏确有奸情,那就是有罪之人,那样,对刘安就至多是“杖一百”的责罚。

不同情形下,对于罪犯的判罚具有天壤之别,这就使得左贰官不得不谨慎对待。

左贰官面临的难题是,能直接确定两人奸情的,就是已经死无对证的本人;无奈,只有提审唯一的“知情人”刘富。

刘富说,自己曾亲眼看见嫂子与王文美奸宿,本想捉奸,但嫂子乃是尊长,不便下手,所以就告诉了哥哥。但没想到哥哥性子太急,当下就回家杀了嫂子。

刘富所说的,也合情合理。按照《大明律》中规定,弟弟虽然可以捉奸,也可以当场杀死奸夫、而只用受“杖一百”的刑罚。但是《大明律》还有规定,嫂子属于尊长,“卑幼不得杀尊长”,否则将是斩刑。

如果刘安当场杀死奸夫,而嫂子在事后不承认有奸,那他就是枉杀无辜人,肯定是斩刑;所以说,刘富没有当场捉奸,按法律约束来讲是可以理解的。

不得不说,这大明律法确实有点啰嗦。

刘富的证词,就只有这些了,但显然不能为结案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为此,左贰官就想:“邻舍中,有没有可以作证的人呢?”

结果很令他失望:街坊们都说自己不知情。

这就奇怪了,即使不知道奸情,那你也应该知道于氏或王文美的为人等信息吧,但是,所有人的回答都是“我不知道”。

这个,还得说一下明朝的一个特殊规定:允许对证人用刑。

这样一来,很多人只能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可以想象,如果你愿意作证,但是官府又有可能怀疑你的证词,为了求证真假,他就有可能对你“用点手段”。

所以,除非被官府确认或甘愿为证,否则,谁愿意没事儿给自己找罪受?

那么,就只好对唯一的证人刘富用刑了。

左贰官找不到其他的证人、无法处理,只好将案子汇报给巡按定夺。

巡按有办法吗?他也没有其他办法。听完汇报,巡按也觉得无计可施;那么就只好按律行事,对证人刘富动用大刑,以判断其所言的虚实。

刘富因此被打得鬼哭狼嚎、哭爹喊娘,但是,他始终咬定嫂子与王文美有奸情,没有翻供。

看来奸情是真,巡按由此判决,将刘安拟为绞监候,报请刑部核准,证人刘富暂时释放。

如果这样看来,明代的律法竟是这样滑稽、这样荒唐,仅凭一个人的证词,就可以判定另一个人的生死。这样的话,要诬陷一个人是多么简单:只要能挺的过几次酷刑就可以了。

所幸的是,明代对于命案的处理除了刑部核准,还有另外一种监察制度——录囚。

所谓录囚,就是朝廷会不定期地委派一些官员,到各省去调阅案卷、审录囚犯,目的就在于核查地方办案情况、发现冤假错案,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司法公正。

这一年,来到山西大同录囚的是刑部郎中顾天锡。

顾天锡审阅此案,立时觉得证据不足:“仅凭刘富一人的证词,怎能轻易判定于氏和王文美通奸?”

带着疑点,顾天锡展开了明察暗访,但最终仍是一无所获。因此,为保险起见,顾天锡为此案设计了两套处理方案:

一、将刘安杀奸定为疑狱,不急于判决,等证据充分之后再做判决;

二、奏请刑部、呈送皇帝,驳回巡按重新审讯。

可是,该按哪套方案执行呢?

据说当天夜里,顾天锡做了一个梦。

梦中,一个披头散发的女子凄惨地拦在了顾天锡的马前喊冤;被惊醒的顾天锡顿时毛发倒立、浑身冒汗。

想起白天的两套方案,顾天锡猛然醒悟:如果采用第一套方案,就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审理清楚;要是于氏奸情是假,那不是使冤魂难安、鬼神不宁吗?

于是,他果断决定,按第二套方案奏请朝廷驳回审理。

虽然做梦这个情节有点传神,但是顾天锡的做法,在当时还是得到了民众的肯定:以民命为重,不拖延、不徇情。

所谓“不徇情”,即是不罔顾巡按的情面、坚持翻案,这在官官相护的官场,可以说是难能可贵。

终于,案件被上面驳回重审。这可是报请皇帝驳回再审的案子,那就是“钦案”,就更需要全力而为,否则如果办案不力,那可是欺君之罪了。

为此,顾天锡和巡按物色到了某地一个姓李的推官,委派其办理此案。

推官,是从唐朝开始设置的一种古代官职,主要职责大多也就是审案;在明代,推官大致等同于左贰官。

接到委任,李推官不敢怠慢,当即带上两个随从、微服来到大同私访。

前几位官员都没有访到线索,那么,李推官能有收获吗?

这一天,李推官来到了已经死去三年的木匠王文美家。曾发生过凶案的宅院,无人租赁、荒草丛生;但是,李推官却发现有一处院墙似乎刚刚被粉刷过,上面还画了一只戴着官帽的兔子。

端详着墙上的兔子,李推官的心里忽然一惊:“兔子戴个官帽,那不就是个'冤'字吗?”

不仅如此,给兔子戴上官帽,分明是暗指官员造成了冤狱。

明代有规定,私画妖书者斩,即便是私藏,也要杖一百、徒三年;这幅画讽刺官府,完全可以当作妖书对待。

但此人明知犯法,也要斗胆作画,却又不敢明目张胆,只将其画在这个僻静之地,一定是心中有话、不吐不快,却又不敢明说。

李推官断定:既然画在王文美家墙上,则很大概率会和此案有关;于是,他把画临摹在纸上,又把墙上的画抹去,回家对着这幅画揣摩了整整两天。

第三天,李推官带着家人来到集市,专门寻找书画。终于,他看到了一幅仕女图,其笔法和兔子戴官帽图的笔法略同,就买下了这幅画,并根据落款、向店家打听了画者的住处。

李推官认定,这个画者必定是知情人。

回到寓所,又仔细比对了两幅画,确信是一人所画,李推官马上带人来到了画者住处。

见到画者,是个30多岁的文静书生,李推官借口买画,要求到内堂说话。进了内堂,李推官开门见山、直接把两幅画在画者面前展开问道:“这幅画可是老弟所为?”

画者一见,顿时惊慌失色,也不否认,只是哀求李推官多多关照。这时,李推官亮明身份,并发誓说只要画者说出真情,绝不追究其责任,还告诉他,墙上的原画已被毁去,你大可放心。

至此,画者终于开口了。

原来,刘富生性放浪,仗着父辈的权势,勾结一帮地痞在大同城内胡作非为、调戏妇女;街坊四邻皆知其无赖,所以无人敢与之计较。

这一天,王文美的妻子尹氏上街,正遇刘富等调戏,但其不知此人无赖,便破口大骂。刘富一巴掌将尹氏打翻在地,随即一伙无赖涌上去趁机对其胡掐乱摸。

此事正好被画者看到,他便跑去告知好友王文美。王文美曾在衙门做过一些活儿,认识几个衙役,于是叫了他们赶来救妻子;但是,那些无赖们见势不好,早都一溜烟没了踪影。

画者说,他与王文美交情甚好,了解其为人绝不是作奸犯科之辈;所以,他认定此事是刘富记仇而陷害王文美,但自己却碍于刘富的势力而不敢出头。这次,听说案件驳回重审,认为有可能为王文美申冤,这才斗胆在其宅院墙外作画,希望能够引起承审官员的注意。

画者的意愿终于达成,李推官的心里也终于有了眉目。

回到衙门,李推官当即提审王文美之妻尹氏及刘富等无赖。

尹氏当面对质,刘富等人再也无法抵赖,终于交代了诬告王文美及嫂子于氏的事实。刘富说,自己当初只想激哥哥去教训王文美,没想到哥哥脾气火爆,直接就要了二人的性命。后来,他也是经常梦见嫂子向他索命,方才知道鬼神难欺;如今只求一死谢罪,但求放过哥哥、延续刘家血脉。

随口一句诬陷,导致两个无辜的人被杀,两个原本和美的家庭毁灭,刘富实在是罪责难逃。

最后,刘富被拟为斩刑,报经刑部核准后押赴市曹斩首;刘安主动投案,罪减三等,又因是军户而不能脱离军籍,故判为发配边远地区(云南)充军。其余的无赖,均被戴枷示众一个月。

最后

刘安最终能够免于一死,无论是顾天锡勇而翻案,还是李推官的明察暗访,全都仰仗于一个前提——投案投对了地方。

如果当初不是投在巡按衙门,而是投到了镇抚司,那这之后的一切波折和峰回路转很可能就根本不会发生。官大一级压死人,领导的女儿被杀,谁能保证镇抚司那些官员们不会趁机溜须拍马?

另外,看古代这些奇案,总会发现里边的当事人对当时的律法大都十分了解。比如本案的刘安,连杀二人,但他知道有一个“杀死有罪之人、罪减一等”和“投首者罪减三等”的空子可以钻,所以才会转投巡按衙门,为自己争取一线生机。

又如那个在记载中没有留下姓名的画者,很明显是知道自己作的画属于律法禁止的“妖书”,他也是懂法的。

可见,古代的律法普及程度还是比较高的。

由此也证明,无论在何时,学法懂法还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学了、懂了,守法的自觉性才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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