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小规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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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9日,为了落实本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的决定,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下文简称“13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下文简称“5号公告”)。
3月份销售总额206,000.00元,如果不免税,按以前月份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月要缴6,000.00元的税款。
根据13号公告,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月不用缴纳增值税。减免增值税6,000.00元。所以,我能够享受到6000元的减免增值税优惠。
3月份销售总额206,000.00元,如果不免税,按以前月份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月要缴6,000.00元的税款。我的客户都是直接消费者,不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13号公告,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应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写的数据为: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三、我是湖北以外的纳税人
3月份销售总额103,000.00元,如果不免税,按以前月份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00,000.00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款。
根据13号公告,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应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写的数据为:
3月份销售总额206,000.00元,如果不免税,按以前月份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月要缴6,000.00元的税款。我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要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13号公告,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