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机构:“大理寺”,其实并不是一个寺

经常观看古装电视剧的朋友经常会发现电视剧之中有这么一个部门:大理寺。想当初不谙世事的我不知道这究竟是一个什么存在,大理寺,一直以为这是一个寺庙的存在,只不过可能位于大理地区而已。

然而随着历史书看的越来越多,才明白大理寺并非小编所想的那样是一个寺庙的存在,相反他属于一个刑事机构,权力非常大。

我们知道随着朱元璋废除“丞相制”之后,六部尚书是直接向皇帝负责的。而六部尚书的权力也开始进一步扩大,在当时甚至有这样一句顺口溜:“部是管事的,院是看热闹的,寺是办事的,监是打杂的”。

这句话说明了刑部的权力,然而在当时大理寺的权力几乎可以和刑部分庭抗礼,可以预见大理寺只能有多强大了。

那么这个神秘的“大理寺”究竟是一个什么存在呢?为什么要叫“大理寺”,这听起来像是一个寺院的名字。

“寺”是什么机构?最早在《汉书》中就已经指明——“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寺”的含义最早在汉语中就有“朝廷”之意。广义上而言,朝廷设置的官署府衙,都叫“寺”,寺就等同于国家机构。
秦汉时期,朝廷实行“三公九卿制”,其中三公的官署称为“府”,九卿的官署称为“寺”,因而有“三府九寺之称”,三府把握大政方针,九寺则分管具体事务,级别相当于今天的国家部委。某些情况下,“府”和“寺”也是可以并称的,如汉代的御史府,又称御史大夫寺。
 
唐代是“寺”最多的一朝,总共有“九寺”,分别为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这九寺级别低于“六部”,负责国家具体事务。
宋代沿用了唐代的九寺之职,只是各寺职权做了相应的调整。明清时期,“九寺”缩减成了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五寺”,除了大理寺还是“九卿”级别的中央国家机关之外,其他四寺基本成为皇家的御用机构。接下来本文将详细说说这些著名的“寺”故事。

中国古代实行的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皇帝是最高的统治者,而法律是维护帝国统治的最有力的政治工具,所以历代的帝王都非常重视法律。有法律就要有司法者,执法者。在我国司法机构的设立最早可以追溯到三皇五帝时期。

古史记载:“黄帝受命有云瑞,故以云纪事”。轩辕皇帝受天命的时候有祥云出现,后来皇帝就以云来命名官名,其中秋官白云主掌刑事。这就是最早的审判官员的设置。

《尚书》中记载:帝曰,咎繇,汝做士,五刑有服。”帝指的是虞舜,咎繇即皋陶,他是被史学界和司法界公认的司法鼻祖,传说中我国第一部《狱典》就是由他制定。虞舜命皋陶做掌管刑法的“士”;五刑就是五种不同的刑罚手段。汉时孔安国作注:士,理官也。

周王朝时以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的执政官,称为六卿。其中司寇为司法审判机构。《周礼·秋官·司寇》记载:“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

春秋战国时,晋文公使李离为理。理,谓察理刑狱也。

《史记·天官书》中:斗魁四星,贵人之牢,曰大理。斗魁四星是指北斗七星的第一到四星,枢、旋、玑、权,贵人之牢,指道高望重受人敬仰的人。春秋时期法官被称为大理。

秦朝时以三公九卿治理国家,九卿中有官职廷尉,掌刑狱。颜师古云:“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汉书》中记载: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右、左监。景帝中元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可见大理寺的称呼最早出现在汉朝景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沿用了汉朝的官名,后来梁国设置廷尉卿,称大理,然而没有就又被改回。直到北齐时才又将廷尉改为大理,并加寺字,名曰:大理寺。算是正式设立,而后隋唐沿用。

唐朝时期设有三大司法机构,『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遇到重大案件时,需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也就是影视剧里的“三司会审”。其中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
随后大理寺被沿用了1000多年,期间有过权力和职能的消减。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进行司法改革,恢复了大理寺的最高审判机构职能,同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置正卿一人,少卿一人。
大理院审讯的案件包括:终审案件、官犯、国事犯、各直省之京控案、京师高等审判厅不服之上控案以及会同宗人府审判重罪案件。至此大理寺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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