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调查、后立案”程序违法吗?

今天又有人问,先调查后立案是否违反程序规定,这样做可不可以,会不会引起先调查的事实证据无效。前天刚好又看到一些判例,现结合《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国务院部门的《处罚程序规定》,新哥在这聊一聊。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事先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等程序,在这个过程中的顺序是先立案、后调查。那么先调查、后立案是否可以。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从上述各法律规定来看,都有一个共同的要求就是立案的前提是当事人要有违法行为,符合立案的条件。而违法行为的嫌疑需要初步调查,通过收集的证据来证明。不进行事先调查便难以决定是否立案。还有一些案件的证据需要当场调查收集证据(比如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现场照片),强调及时性,不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可能甚至灭失(如法律赋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就是基于此)。一些案件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当场做调查询问,收集当事人相关资料,也符合行政法的高效便民原则。《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并未对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的先后顺序作出强制性规定,先调查后立案也并不违背程序正当原则,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先行调查结果,可以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更不能否定立案之前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所以“先调查、后立案”并不违法。

当然,法律调整功能就是及时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能查而不立,久拖不立。对此《行政处罚法》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行政处罚法办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多数部门规章都规定了立案期限和办案期限。对已初步查清案件事实,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立案,不能违反部门规章规定的时限。这样才能让整个案件都在行政机关内部的案件监管体系之内,避免查而立,也可以让行政机关对案件调查行为进行监督。还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法律、法规、规章都规定了办案的期限,不及时立案也变相延长了办理的期限。当案件事实初步查清,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立案,不能超期立案。那么,违反法律规定期限立案的“先调查、后立案”的做法被认定为程序违法那就是大概率事件了。

所以“先调查、后立案”是否违法的关键,在于符合立案条件后,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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